最近很多各位大神在检索关于建筑工地集体工伤保险的解答,今天扬编为大家汇合6条解答来给大家分析! 有97%大佬认为建筑工地集体工伤保险(建筑工地工伤团体险)值得一读!
6条解答一般正规的建筑工程都有投保工程责任意外险。这个险种是不记名的,只要是工地的工人在工地出现施工意外都可以赔偿。
1.办事流程: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登记:(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2)办理程序: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申报缴费(1)须带材料:《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2)办理程序: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4.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5.(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4)办理窗口: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外来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我市各县(市)在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或温州市建筑业代征点办理缴费事宜。
6.人员登记(1)须带材料:第一次须带《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转账完税证》。
7.(2)办理程序: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二份)。
8.②业务管理员对《花名册》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业务管理员盖章签字,其中一份交还用人单位留底。
9.③业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人员名单输入电脑。(3)办理时限:按参保登记的人数确定时限。(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5)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工伤认定职工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参保地对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0.(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求,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核定(1)须带材料:①《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或《工伤审批表》②未及时申报登记的职工,应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及时申报名册职工补办参保登记确认表》③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据④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⑤项目竣工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⑥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⑦有供养应提供本人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无经济来源证明、户口簿等材料⑧因交通故事引起的工伤应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2)办理流程: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业务管理员应对企业填写并盖章的《申报表》等内容进行审核。③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单》。经业务科长审核后,予以保存。④业务管理员通知申报单位来领取《核定单》的同时告知报销金额并要求单位开据收款收据。⑤参保单位凭《核定单》和单位收款收据到财务科办理相关手续。(3)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交通事故除外)(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
1.你好,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如果自己不熟悉,建议寻求律师的帮助。或请按以下方式操作: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
3.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1.按照比例进行缴纳:建筑单位工伤保险基准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对建筑、服务、矿山等行业中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特殊方式进行缴费的规定。
2.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
3.5 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 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 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
1.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要到人社部门具体询问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2.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工地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
3.明确劳动关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
4.满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明确所受之伤属于工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6.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所在的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