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用户在检索关于医疗保险费可以退吗的解答,今天尹编为大家聚集7条解答来给大家详解! 有97%用户认为医疗保险费可以退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可以退吗)值得一读!
7条解答1.医保如果在同一地区,可以不用退也不能退,直接在原来账户的基础上由新单位须交就可以了。如果不在同一地区,要等到今年7月1日以后,才可以转移。因为人资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将今年7月1日起实行。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2.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3.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1.特殊情况下,社保可以退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足15年,可申请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人突然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丧失中国国籍、移民的,可申请终止职社保退回个人部分。同一时间在重复缴纳的情况下可退回。
1.离开单位后的社会保险: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因转移、转出和停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的退保城镇户口的不能退保。农业户口的可以退保持身份证、社保卡、原籍政府回乡证明办理。农民有赖以生存的土地,所以可以退保。农民身份变为居民身份是大趋势,所以不提倡退保。尽管累计缴费年限在10年或15年以上,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能够享受养老金待遇,但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今后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则少。
3.缴费基数:以参保人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00 有的地方是40 -300 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单位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20 ,个人缴纳8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2 ,个人缴纳1 。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2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个人参保的险种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20 。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5 。生育保险费:个人缴纳1 部分地区。各地详情咨询劳动保障电话12333。
1.退医保的受理条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2.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3.退医保的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办理退保手续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或户籍转出相关证件或证明;参加其它医保的医保凭证;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应征入伍人员提供入伍证明;原专用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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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在犹豫期退保,才可以全额退保。
3.过了犹豫期,就只能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退保。现金价值具体可以这样算:有的人买保险说买就买不会多作考虑,但是又因为当初太随便后来不满意想退保。那么退保的时候就要认真一点了,这篇文章里有不少退保知识,不了解的都可以看一下「保险退保」怎么退,退保能退多少,如何降低退保损失?
4.文章里讲得很详细了,这里就选几个要点简单说一下。
5.通常情况下,退保的话不能拿回所交的全部保费,但是以下这两种情况就不会:犹豫期退保:通常买保险后都会有一个犹豫期,时间在10到15天左右,在这个期间内退保的话可以返还全部保费;销售误导:如果在买保险时业务员有误导行为,保险合同没有由本人来签的话退回全部保费的几率是很高的。
6.除了这两种其情况之外的,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是避免不了的,这时候我们能做的就是尽量降低损失,比如可以选择减额交清:即不要求退钱,而是把当前的现金价值作为抵交保费,能保多少是多少,以后不再缴费,保障依旧有效,但保额会减少。
7.退保不及这样做划算,不过也不一定每款产品都适合用这种方法,可不可以这样处理最后还是要看保险公司。另外,这一些情况对于退保来说也是关键:退保时间:退保险的时间,一般建议选在买了新保险,且新保险的等待期过了之后,这样可以避免保障被中断。
8.健康状况:要是身体条件已经很差了,无法通过新保险的健康告知也不是没有可能的,针对这种情况,选择退保其实是不太明智的。
9.缴费卡余额:如果已经决定了要退保的话,最好是把交保费的银行卡里的钱拿走,以免还没有退保但是交费期又到了,被自动扣款。
10.关于退保,需要注意的细节不止这些,这里篇幅有限,不方便详细罗列,相关的详细内容可以直接看这一篇文章保险退保时要留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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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缴纳的医保是不能退的。可以退保退费的情况: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参保人因故死亡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参保人出国定居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
2.退保所需资料: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退保办理程序:以上资料齐全,由养老、失业、工伤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规定打印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1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到中心财务室核报。
服务承诺:对企业和个人办理抚恤金、丧葬费、个人帐户支付,手续齐全,即时办理。承办机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退个人账户人员范围。在职死亡;家住农村的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领完的人员;重复参保的人员。
1.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2.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3.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4.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5.(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仍按照人社58号文件处理,即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6.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7.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
8.按年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9.(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转为随我市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10.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
11.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12.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其应退休时已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退休之月后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额的余额退还单位,个人账户计入额按退休标准规定进行清算(对多计入额应抵扣),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13.对于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批造成的滞后,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四)其他退费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对区县已出台政策明确应退还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的医保费,按照锁项目、锁标准、锁人头的原则处理。
14.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15.多缴居民医保费的处理:(一)对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应退还其多缴纳的财政补助额。
16.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按280元/人的标准退还。(二)对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享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参保资助资格的,应退其应享受的资助额。
17.(三)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18.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19.(二)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三)对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公布前,由单位为其办理完医疗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在社平工资公布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和个人账户不再清算和退费。
20.(四)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二档缴费后,不得以退保或转档的名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1.(五)对个体参保人员按一档标准按年缴费,并在保险生效期间死亡的,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22.(六)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内不同统筹地区间发生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单位或本人向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填写《参保单位(个人)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1),说明申请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3.(二)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退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送多缴费发生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退费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
24.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本通知第一条(一)款1目、2目,以及第一条(四)款情形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关原因。
25.(三)经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的退费应于当月内及时通过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其中,当年多缴费的退费,由征缴户退出,冲减当年收入;往年多缴费的退费由财政专户退出,列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