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各位大神在搜寻关于慢性病医保的解答,今天有编为大家整理7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答疑虑! 有97%土豪玩家认为慢性病医保(怎样申请慢性疾病医保)值得一读!
7条解答1.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报销办理条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患十二种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慢性肝炎甲肝除外、恶性肿瘤、冠心病、帕金林氏病、脑中风后遗症含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慢性支气管炎含支气管哮喘、慢性肾炎含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办理程序:受理:费用审核: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 ,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 ,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3.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财务付款申办材料:补充医疗门诊十二种慢性病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IC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个人帐户用完后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市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医生出具的、并经医务科盖章的疾病证明,70岁以上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最金最高限额4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应提供的资料: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证、住院或报销电脑结单或有效票据,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结帐单,出院小结,《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审批表》第一次超出4万元或单位介绍信第二次以后。
5.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不分特殊病种,门诊自付后会直接按规定返回个人帐户。其他人员,患12种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用完后,仍需用IC卡挂号就诊结算,并保存好费用明细单和结算票据。
6.参保人员自付门诊医疗费用满“门槛费”后申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需携带指定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门诊病历、IC卡、费用明细单、所有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电脑票据,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办理审核登记及报销。
1.参保人员患有当地医保所列慢性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标准,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重症慢性病认定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汇总上报医疗保险机构。
2.失业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患重症慢性病,由个人或亲属直接向医疗保险机构申报。费用审核:1十二种慢性病门诊自负超过8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 ,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70岁以上自负超过6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80 ,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3.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以上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办理所需携带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和相关的影像学资料如X光片、CT片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1.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是一个保险购买决策平台,提供意外险、健康险、医疗险、人寿险、重疾险评测、攻略、百科、问答知识,帮助用户科学购买合适的保险。
2.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列入医保的慢性病包括哪些答:安徽芜湖医保慢性病包括25种: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再生障碍性贫血4类风湿性疾病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胰腺炎7结核病8肠粘连9脑血管意外回复期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心功能不全13心率失常14冠心病15帕金森氏病16高血压病17糖尿病18慢性前列腺炎19前列腺增生症20精神病21麻风病22红斑狼疮23慢性萎缩性胃炎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慢性盆腔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3.第二条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可到就诊的市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参保单位领取《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
4.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门慢申请表》。第四条患有《办法》第二条规定病种的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住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就诊的市属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准入认定。
5.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芜劳社办函45号进行病种准入认定,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门慢申请表》认定慢性病名称栏内,写明具体病种并签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公章。
6.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门慢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要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门慢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交由参保人员送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准入认定手续。
7.其中,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直接送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准入认定手续。对《办法》出台前,一些诊断明确的病种,如: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等病种,参保人员可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准入认定手续。
8.第七条送审资料齐全的,市医保中心在收到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并负责将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有关数据登记录入至参保人员信息库,同时将人员名单通知其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
9.第八条经审核被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门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医保IC卡及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医保中心领取《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以下简称《就诊卡》。
10.经审核未被确认准入的,送审资料退回。第九条被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其待遇从市医保中心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享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就诊卡》期间发生的慢性病费用,由本人在领取《就诊卡》后直接到市医保中心按《办法》规定给予审核报销。
11.其报销金额计入年度限额之内。第十条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再到市医保中心按《办法》规定审核报销。
12.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准入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次年的元月5日-2月20日。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第十二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处理,不列入门诊慢性病累计费用。
13.第十三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凭《就诊卡》及医保IC卡在医保窗口挂门诊慢性病专科号,持专用处方诊治;在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凭《就诊卡》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
14.无加盖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凡需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经治医疗机构或药店结算;凡需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15.结算比例按芜医改办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时,市医保中心先按核定费用的90 进行结算,剩余10 按芜劳办函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6.第十六条门诊慢性病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年限额管理。其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及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算在年度限额之内。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就诊和购药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要严格查验门诊慢性病患者《医保证》、《就诊卡》和联网信息,并打印费用明细清单。
17.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要根据《就诊卡》认定的病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所用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开具门诊慢性病专用复式处方,注明具体病种。确因病情需要或参保人员要求使用非医保药品,应告知参保人员。不属于认定慢性病病种用药,应另行开具处方,并与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分开收费。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须在医保病历上详细记载用药的品名、数量和用法以及所做的各种检查和治疗。第二十条对属于认定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及药店收费人员应在“门诊慢性病费用录入”界面上进行核算,不得将非认定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录入其中。
18.对纳入其中的非认定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19.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据实配售,并保管好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处方,供市医保中心查验。
20.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分别为患者建立门诊慢性病档案。市医保中心将通过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调查档案等方式,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及用药、检查、治疗项目进行审核。
21.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的定点医师,市医保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师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22.第二十五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管理将作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终考核和诚信医院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违规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结付;已结付的,予以追回。违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1.各地对于慢性病的政策是不同的,以浙江绍兴市为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0 ,其中肺结核报销70 。
2.具体参照《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第二条,主要内容:一覆盖范围。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扩大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指定定点零售药店。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治疗享受以下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50元。
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在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的,报销60 ,其中肺结核报销70 ;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报销15 ;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15 。
4.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为1000元。其中,上年度有效签约的参保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因病致贫对象、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在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慢性病药品的,报销40 。
5.上述四类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慢性病门诊包括其他疾病门急诊累计净报销限额再提高200元。上述人员有重叠的,累计净报销限额不得叠加享受。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外的,可持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身份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备案地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60 ,其中肺结核报销70 ;在备案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医疗的,报销15 。
6.不再设置转外自理比例,起付标准和累计净报销限额与本市发生费用累计计算。门诊慢性病病种属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的,参保人员要求按照门诊规定病种待遇享受的,其诊断标准、用药范围、报销比例等按照我市门诊规定病种的有关规定执行。
7.扩展资料参照《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点,规定病种。省定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12种常见慢性病。
8.各设区市结合本地慢性病特点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可自行增补常见慢性病病种。参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含跨省和省、市“一卡通”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9.由于系统故障等原因,参保人员未在定点医药机构实现直接刷卡结算的,由其全额支付后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10.二在非直接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后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11.三定点医药机构涉嫌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申拨的医疗费用。参考资料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指导意见参考资料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1.为积极做好省直医疗保险慢性病病人门诊医疗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按照省直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今年我中心拟组织开展两次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工作上、下半年各一次。
2.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申报范围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参保人员和按规定缴纳10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37种慢性病;缴纳4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可以申请认定9类(种)慢性病。
3.体检安排报名时间:上半年于2010年3月16日—3月19日,下半年于8月16日—8月20日,各申报单位统一填写慢性病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并向省医保中心报送本次申报慢性病病人花名册及申报病种(十人以上要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可移动盘或软盘一份),同时领取慢性病病人体检安排通知单需体检病种及相关体检项目见附件附件3。
4.体检时间:上半年于3月22日—26日,下半年于8月23日—27日,各申报单位组织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时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组织带队,领队需持省医保经办人员工作证,申报慢性病者要携带本人医保证件和相关体检费用。
5.异地人员及因病住院未能参加体检者,申报单位应在报送材料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查核实。体检结果由申报单位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统一到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领取,过期不予留存。参保单位逾期未组织新申报慢性病病人体检或病人不按要求体检的,医保中心视单位与个人放弃本次慢性病申报资格。
6.体检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待被认定取得慢性病资格后,可按慢性病有关规定报销,未被确定为慢性病者其体检费用自行负担。
7.审批表填写准备申请慢性病的病人参加省医保统一组织的体检后,携带本次体检资料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省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请取得该病种审批表填报资格的科室和医师进一步诊断,并填写省直37种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附件4或省直9类种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附件并报医院医保办主任及单位人事部门核准后加盖公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活动性肺结核病,由河北省胸科医院核准;精神分裂症由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核准。
8.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人员由所在地县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填写慢性病病人审批表。
9.慢性病审批表必须使用本次文件内的相关表格,审批表填写基本信息不全、病史内容不详不实、申报病种不属省直37种或9类种慢性病病种范围或由不具备省直慢性病审批表填写资格的科室和医师填写的审批表,省医保中心不予受理。
10.材料申报上半年于4月19日—23日,下半年于9月16—21日由单位集中向省医保中心报送慢性病病人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11.慢性病申报必须提交以下资料:①申报本次慢性病时,按照省医保中心要求统一组织的慢性病查体档案。②首发病历及近期(要求半年以上)病历记录。③有关化验单、心电图、病理结果、X光片、B超报告单、CT片、MRI片等相关资料。④“省直37种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或“省直9种类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12.一人多病者,资料按病种分别装袋,一病一袋,资料袋封面粘贴“省直37种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复印件)或“省直9类种慢性病病人申报审批表”(复印件)。
13.上述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如一人准备申报多种慢性病病种可复印相关资料。单位上报慢性病资料时,省医保中心审核原件,并加盖审核章后,方可分别装入慢性病资料袋中。慢性病的认定省医保中心将适时聘请省直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及其以上资格的专家进行认定。资料退还及办证、发证上半年于5月27日—31日,下半年于10月27日—29日为慢性病资料退还及办证、发证时间。
不是首次申报,已经有证者,应将原证集中交送省医保中心,加盖新申报的“慢性病病种章”。首次申报者,交一寸免冠照片,证费自理。
1.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慢性肾炎、化疗帕金森综合征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重型肝炎、肝硬化1脑血管病脑出血尿毒症者的透析治疗紫癜性肾炎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3级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支气管哮喘糖尿病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白血病1脑血管畸形1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1脑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9
1.慢性囘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固定账户住院保险600元用完后,参加基本住院医囘疗保险人员享受慢性囘病特殊病专项门诊待遇的自付段标准,在职人员为600元,退休人员为500元。
2.限额标准:一种慢性囘病2000元、两种及以上慢性囘病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50 ,退休人员由75 调为70 。
非住院è性肿囘瘤门诊放化疗限额4000元,报销比例在职人员60 ,退休人员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