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规(保险新规定2021)
runsly
03-0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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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童鞋在寻找关于保险新规的解答,今天裴编为大家汇合6条解答来给大家剖析! 有78%新玩家认为保险新规(保险新规定2021)值得一读!

6条解答


一.11月起保险将要实施什么新规定?

1.11月起保险新规实施电话卖保险要全程录音今年保监会印发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3.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4.向60岁人士现场卖保险应录音录像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一种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另一种是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5.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必须包含几个销售过程关键环节。比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6.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7.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8.此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9.保险公司应配备“保险质检员”办法规定,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10.关于视听资料的反馈,办法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11.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 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12.保期一年以上:录音录像必须保存10年以上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13.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汽车保险新规2020

1.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费,同价不同款汽车保费不同。费改前车主购买保险时是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费用的。费改后车辆是以实际价值确定保费投保车损险的,发生全损时,车辆即可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比对费改前,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也会更低。费改之后如果同价格车辆投保,那么车型不同,其所交保费也不同。权威评测安全系数较高,修理便捷(零部件较为便宜)的车辆,保费用将会更低。扩展资料:注意事项:车主最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投。一个是盗抢险,另一个是不计免赔险。盗抢险可以保证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抢,车主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上都有一个免赔率,车主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20 ,主要责任的免赔15 ,同等责任的免赔10 ,次要责任的免赔5 。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来源:-汽车保险

三.2021车险有哪些新规?

1.车险新规主要和交强险以及商业险有关。根据《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为更好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作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研究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

2.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

3.扩展资料: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4.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更加有利于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更好发挥经济补偿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史上最严保险新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1.史上最严保险新规10月1日起施行。看看有哪些变化?0月1日起,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保险新规”的保监会134号文将正式施行。134号文划出的三条“红线”,导致不少在售的年金险和万能险必须重新调整,并迎来9月份的“停售潮”。这对新老投保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2.代理人声称好产品将停售“且买且珍惜”,投保人当如何解读?扬子晚报记者为您调查采访。

3.134号文有何主要变化?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4.最重要的变化是以下几点: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上述产品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此,业内有人甚至用“颠覆性改变”来形容。南京一家保险公司资深人士接受扬子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不少公司年金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是3年甚至当年就返还,比例也高达已交保费的30 ;一些中小险企的明星产品有不少是以“主险 万能型附加险”形式存在的,新规对它们冲击较大。

5.134号文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6.让保险回归保障本源,让消费者更受益东北证券9月发布的134号文专题研究介绍,截至9月11日,处于“在售”状态的附加产品(万能型)为147个,这些产品10月1日后都不能再售。

7.研报分析,新规绝无限制行业发展之意,短期或对四季度和2018年开门红产生冲击,但长期有利于寿险业回归保险保障本源。

8.记者也查到,134号文开宗明义提到,这是为了“切实发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回归保险本源,防范经营风险”;新规还要求: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9.记者采访中有业内人士如是说:与其它金融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投资理财。但如果多家保险公司急功近利地推出重返还轻保障的产品,就可能存在投资风险。而且保费用于投资的多了,放到保障上的少了,最终受损的还是消费者。10月1日后有啥注意事项?

10.“新人”可优选健康类产品,“老人”合同照旧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10月1日后,新投保人在选择产品时一定要理清顺序:优先考虑健康类产品,再买年金或养老、分红、教育类产品。

11.如果前两类保障都做全了,并且也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再考虑万能险或投连险的投资。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几年前投保过3年一返还并且计复利的年金险,自10月1日起会有什么影响?

12.记者咨询几家保险公司人士得知,新规对老的保单不会有任何影响,之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遵守。

13.面对“停售潮”真的早买早好?

14.投保健康险别拖延,其它产品理性对待南京消费者刘女士去年还买过一款返还型年金险,年交保费3万元左右,每年返还10 保费并且享公司红利,60岁后返还逐年递增,将来可有资格申请入住这家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

15.随着10月1日“大限”将至,代理人催她加保,说以后这类好产品就买不到了。还有的代理人称,134号文对甲状腺癌作了规定,将来算轻疾,要投保得赶快。还有人称134号文规定吸烟者要多交保费。事实果真如此吗?

16.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发现,134号文确实提到“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但并非强制要求;对甲状腺癌则只字未提。

17.中意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机构业务总监孙莉建议,投保人应理性对待“停售潮”。一方面,甲状腺癌属轻疾的说法目前是捕风捉影,但从趋势看,未来不排除改变的可能。另一方面,吸烟状况将进行差异化定价也是一种方向。她个人认为,如果有意投保健康类保险产品,确实早买早安心,不要拖延,因为这类风险最不可控。平安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巨鼎营业区高级营业部经理黄耘也认为,134号文施行后,保险公司会更规范,“严核保,宽理赔”,对新的投保人而言健康险越早买越好。

18.孙莉建议,如果是投保理财类产品,则不要跟风,理性对待量力而行。毕竟保险公司会推新产品衔接,而且任何产品不会适用于投保人一辈子,保险也应随人生不同的财务阶段,人生责任的不同阶段而变更。

投保人应学会资产配置,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运用多元化金融工具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五.新保险法的条例规定

1.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只是那个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合同继续有效,选A错。

六.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有新规定了吗

1.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2.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3.条件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贰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贰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4.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5.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6.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提交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陆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提交材料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贰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贰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第二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

9.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陆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开业验收第二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中国络建设情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七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八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1.第二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2.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3.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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