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各位看官在搜集关于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的解答,今天终编为大家聚集8条解答来给大家详细解答! 有78%骨灰级玩家认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保险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值得一读!
8条解答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解释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4.(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 解释 (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解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0. 解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2 《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1.《保险法》的基本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2.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⑤公平竞争的原则⑥专业经营的原则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险与防灾相结合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公平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近因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
1.保险的四大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2、近因原则3、损失补偿原则4、最大诚信原则扩展资料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3.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5.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保险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参考资料:-保险原则
1.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险主要适用以下四种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1.应当说保险的四大原则贯穿于保险活动的每个环节。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产品的研发、销售、承保、理赔环节,保险人都应当充分考虑和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解决的的保险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签订前以及保险合同履行时,合同双方都应当主动消除信息部对称的障碍。
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损失类保险合同,人身险合同履行时不应当参照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主要用于保险条款制订和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责任的认定。
1.四大原则分别是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2.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3.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4.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在寿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
5.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6.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