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北鼻们在探寻关于保险里的责任免除是什么意思的解答,今天籍编为大家聚集7条解答来给大家全面解析! 有89%大佬认为保险里的责任免除是什么意思(保险中责任免除的意思是什么)值得一读!
7条解答1.保险责任免除指的是在免除责任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与保险人无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不同的险种,免除责任会有一定的区别。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不仅要留意保险的责任范围,免除责任也同样很重要。
1.就是保险只负责覆盖你在乘坐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风险,比如在高速服务区下车后遭受意外,则属于责任免除部分。
但这种条款是有争议的,比如下车去取行李,本身与乘坐交通工具有紧密的实质联系,应该不属于责任免除。如果在这方面遇到纠纷,建议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就是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的保险责任。其约定的说明疾病、事故等发生时保险公司是不能理赔的,所以买保险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1.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
2.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现行企业财产基本险中,保险人对地震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如土地、矿藏等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如金银、珠保等。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注意免责事项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如地震、爆炸等灾害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不承担责任。一些特定的险种,更是对很多看似相关的责任予以除外,如车损险,听起来似乎只要汽车受到损失,就可以赔偿,事实上不是。
3.汽车自燃时,保险公司就不赔;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也不赔;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除轮胎损失费用之外的损失。
因为像玻璃破碎这些事故,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的,所以车损险就不承担这个功能了。
1.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2.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3.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它的范围和边界可以这么来看: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
4.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
5.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6.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7.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
8.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9.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拟定好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由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的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者限制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他们往往只注意到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很少注意到对方设定或隐藏设定的免责条款,而且这些免责条款往往表述得似是而非,非专业人员很难一下子看清其中的奥妙。
10.因此,合同法规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订立合同时,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
11.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免责条款无效。
1.您好,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碰撞、倾覆、坠落;②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暴风、龙卷风;⑤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⑦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免赔情况:地震不赔精神损失不赔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在上述情况下,司机并不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不赔部分零件被偷不赔爆胎不赔
1.免责期指寿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免责期。
2.免责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的行为。多用于失能险,自被保险人失能之日起,持续失能不断达约定期间后,保险公司才开始给付失能保险金,此约定期间称为「免责期」。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选择免责期间,例如:十五天、三十天、六十天或三百六十五天,通常免责期越长保费越便宜。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参考资料来源:-免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