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亲们在查找关于保险不如实告知2年后的解答,今天宓编为大家精心挑选5条解答来给大家阐释! 有89%玩家认为保险不如实告知2年后(保险不如实告知2年后案例2018-2020年)值得一读!
5条解答1.保险法第16条很有名气,常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简单来讲就是: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2.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正常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日后产生理赔纠纷的可能性极大!
3.但是能否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顺利获赔呢?
4.我们直接用事实说话。
5.案例1: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案件回放: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
6.拒赔原因: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7.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胜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投保人负担。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样是可以拒赔的。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8.如果这种情况仍然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赞同这一点。
9.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号案件回放: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险;2014年6月26日初步确诊直肠瘤,6月30日手术,10月申请理赔2014年11月收到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
10.拒赔原因: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
11.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W先生保险理赔金。法院认为:W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12.保险公司辨称W先生带病投保,提交了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W先生主张的病种与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
13.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14.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15.总结可以看到,赔不赔,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所以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国内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很多投保人也没有基本的金融、医学知识来严肃对待投保这件事情。所以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符合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现状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能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16.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应该成为小部分人带病投保钻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这样操作,那么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作为应对的。
当罹患重疾时,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实告知,才能顺利获得理赔。而不要心存侥幸,期望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而导致自己作茧自缚。上面的判决案例都是网上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这也仅代表现阶段对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些观点。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3.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扩展资料: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就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问题,一般认定为以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列明的事项为限,且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只能是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事项,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上述询问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不负告知义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10.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如果保险人主张其对投保人询问的范围及内容超过了投保书中列明的范围和内容,即保险人对于书面询问事项以外的其他问题也进行了询问,而投保人不予认可的,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
12.对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列明的“其他”等概括性或兜底条款,由于询问的事项没有具体内容,同时扩大了投保人回答的范围,应视为保险人没有询问,投保人对此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3.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其明知的保险标的物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为限,对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投保人不负告知义务。
14.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前,部分法院也持此种观点,如2011年9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44号第4条规定:“对不属于投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5.”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参考资料:北大法律网-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1.保险事故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两年后再次发生的不予赔尝。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按《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3.但这里的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不得解除合同,并不是指合同成立前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未如实告知的情形,而是指合同成立两年之后发生的事故。
4.因此,对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情形,两年之后再次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依然可以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5.《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6.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7.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9.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0.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在医院已经有过记录了,所以想要的到赔偿应该不可以。如实告知只是你本人做相应的回答,但医院已经有记录了,意味着就是骗保。现在全国联网都能查到的。只能得到退还到相当可怜的一部分保费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扩展资料:保险合同的建立是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双方比其他合同的双方需要更高程度的诚信。
4.《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3.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条款。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6.换言之,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扩展资料:据了解,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能否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所谓如实告知是指在投保时应在《个人寿险投保单》健康告知书询问内容进行书面告知。也就是投保人有什么病应该全部说清楚,如果不说,那就是投保人的过失,保险公司可以不予理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并未满两年,故不适用于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且被保险人明知自己投保前曾经住院,且长期药物治疗,应属于故意不如实告知,故保险公司做出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的理赔决定。
7.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隐瞒病情也可获赔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情况,投保人索赔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