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小主在探寻关于保险逾期未缴款会怎样的解答,今天后编为大家甄选6条解答来给大家剖析! 有79%吃鸡玩家认为保险逾期未缴款会怎样(车辆保险逾期未缴款会怎样)值得一读!
6条解答1.车险到期未交有处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2.车险到期未交的后果:如果交强险到期了车主未续保,继续上路,一旦被查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
车主需交清交强险费用和罚款后才可取回车辆,这给车主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车辆到了车险续保时间,却不予办理、任其拖延的话,车主再续保可能会面临费率上浮的问题。而且“脱保”后的车辆再续保还需重新验车,增加了投保手续,给车主带来更多的麻烦。汽车保险到期了不续保,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一旦在脱保期间出险,所有的损失都得自己担负。如果撞上豪车或是发生重大事故,没投保车险的车主将要自己支付巨额赔款。
1.各保险公司都有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条款,对缴费给予了一定的宽限期,通常是60天。即在超过缴费期的60天时间里,将保费补交即可,在这60天里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承担的。如果延误缴费的时间超过了60天,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要想恢复保险合同,还需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相关的复效手续,两年内补交应缴保费及滞纳金,保险合同可继续有效。
若愈两年未交,则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但保险公司应该给予您保险依存的现金价值。
1.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1.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保单周年日之后的60天为保险宽限期,宽限期内按时缴款对保单没有任何影响,一旦超过宽限期保单将停保,如果想续保只需补齐拖欠保费、利息、滞纳金就可以申请办理复效。
2.复效是在保险失效宽限期60天之后的两年时间内都可以申请复效,但是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保险就终止不能复效了。
3.申请复效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是失效期较长的保单,在申请复效时,需向保险公司提供体检证明和可保证明,用于说明被保险人的投保条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再决定是否同意复效。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没有达成恢复协议的,保险公司享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1.逾期未缴纳保险费有60天的宽限期,《保险法》中的宽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自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六十天内为宽限期。
2.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
3.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这里特别强调中止和终止的概念,中止意味着客户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即可恢复合同效力,但是保单一旦终止,是不能恢复效力的,只能做退保处理。
1.保险到期两个月没有缴费,则保险合同会中止,在两年后未续保的,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现金价值退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4.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5.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8.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9.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