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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1.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索赔往往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出院后伤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对方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辆保单(确定对方信息);医疗费票据(证明治疗支出的费用);住院证、出院证(附加的医嘱可以证明休息时间、误工时间等);诊断证明、病历等(确定受伤情况)。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一般需携带身份证、病历、大病历复印件、治疗终结报告等。
1.车祸出院后,应该尽快理赔。车祸受伤治疗出院时注意让医院对下列情况作出书面陈述: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以上两项涉及到以后护理费的计算)出院后休息时间;(本项涉及到以后误工费的计算)后续医疗费需多少钱,如取内固定物;(本项涉及到后续治疗费的计算)出院后需加强营养。
2.(本项涉及到以后营养费的计算)另外,根据实践,还需要对伤情的诊断证明进行特别注意,因为医院在出院时写的疾病诊断及出院记录特别简单,往往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难以评到级别或评到的级别很低。
3.伤者出院时一定要弄懂自己的伤残情况,知道自己的伤情,看懂X光片,明确自己可能评到的伤残级别。出院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事项是医疗费发票问题,如果伤者出了医疗费,一定要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如不能拿到医疗费发票原件,则伤者一定要就自己所支付的医疗费金额让医院出具书面证明。
1.伤者出院时应保留资料:1住院病历;2诊断证明书;3出院记录出院小结;4X光片、CT片及报告单;5手术记录;以上五项材料为伤者伤残鉴定所需要;6医疗费发票;7用药明细清单;以上七项材料为伤者将来起诉所需要。
2.出院时要让医生开具:伤者可要求主诊医生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中注明以下内容:1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护理人数;3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护理期限;4出院后全休时间;5出院后是否需拆除内固定装置或拆除钢板,拆除费用;6出院后是否需要继续门诊治疗或定期复诊。
3.出院后门诊治疗应注意事项:伤者很多时候出院后都需要定期看门诊,这时候最需要注意的事情是让医生在门诊病历上注明就医情况,并保留好看门诊费用收据。
4.如果仅有看门诊费用收据,由于无法证明看门诊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存在关联性和必要性,法院往往会不支持该费用。
1.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2.最后,发生车祸,保险理赔流程如下:及时报案。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向交通事故处理机关报警,及时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调度其理赔人员查勘事故。对损坏的车辆和财产按规定核定损失金额。有人员受伤的,应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财产损失金额确定后,受伤人员治愈出院后,或交警部门调查清楚事故死亡人员相关情况后,事故双方由交警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由责任方分别履行赔偿义务后结案。
调解结案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将事故索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1.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2.项目标准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6.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Ⅰ级(100 )到第Ⅹ级(10 ),每级相差10 ,即一级基数×年限×100 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方法: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从10 到 即:一级伤残:10 ;二级伤残9 ;三级伤残8 ;四级伤残7 ;五级伤残6 ;六级伤残5 ;七级伤残4 ;八级伤残3 ;九级伤残2 ;十级伤残1 二级基数×年限×90 三级基数×年限×80 四级基数×年限×70 五级基数×年限×60 六级基数×年限×50 七级基数×年限×40 八级基数×年限×30 九级基数×年限×20 十级基数×年限×10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11.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康复费及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3.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定残后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注: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栏目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16.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17.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8.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0.本表适用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也适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人身故损害损偿还需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系数,具体为按如下原则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22.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五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3.发生交通事故,在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索赔,仍不足以赔偿人身损害的,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核定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
2.全部损失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3.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1.出院了,在医院的那些手续都是需要的,你出险当时就报案的话,肯定有保险公司查勘员给你查勘现场并查看人伤,到时候你直接找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问就行了,他们会告诉你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理赔流程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
2.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发放索赔单证。
3.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4.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5.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amp;quot;(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6.理算复核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7.审批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赔付结案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