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仁兄在查阅关于起诉保险公司的解答,今天羿编为大家汇合9条解答来给大家独家解读! 有79%游戏控认为起诉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流程怎么走)值得一读!
9条解答1.要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起诉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地的法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就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开庭原被告都必须到庭,否则不会开庭,可以找律师起草诉状,拿好证据材料,让律师办理。
2.起诉不复杂,写个起诉书,把要求赔偿的说清楚,起诉书交到法院后一般在1个月左右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会先行调解的。
1.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里,要看看该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被告,否则难以立案,或者即便立案,对方也可以以被告不适格来反驳的。
2.起诉要准备的材料:起诉书,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证据目录,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证据复印件,份数为被告人数 1份原告是个人的,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又规定了: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要看你对保险公司起诉的什么内容。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纠纷,那需要到保险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保险合同的纠纷。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只要当事人认为保险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交通事故诉讼费一般是由原告先预付,最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交通事故诉讼费用收取问题财产案件:千至5万的收费率4 ,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 ,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 ,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5 ,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 ,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
2.5 ,再加10010元。申请财产保全: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 ,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 ,再加520元。申请执行案件: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 ;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 ,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3.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4.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应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应交纳诉讼费用;1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
5.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起诉状、保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卡、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主要是合同,还有准备交诉讼费的钱。如果你外孙是成年人,就可以写个授权委托书委托你外孙出庭
1.你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如果你投保了不计免赔,应当全额赔偿你的损失,但事实上在保险公司实际理赔过程中只能赔偿90 ,目前有很多客户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挑战。
2.根据你的情况,你在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你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精神损失的。
保险公司不赔偿你是有根据的。起诉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结案。只要提供保险单据,和你们的赔偿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行了。
1.原告原告为赔偿权利人,受伤事故中为受伤者本人,根据受伤者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2.单位财产受损的则财产所有者为原告。死亡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即为父母、配偶、子女为共同原告,分别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
3.被告被告为赔偿义务人。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行驶证上写明的车主也为被告,如车主为个人,同样根据身份资料写明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通信地址等情况外;写明单位住所地。
4.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具体项目可查阅本站诉讼指导栏目中的计算表。事实和理由:需要说明的事实。诉状落款处应由赔偿权利人签名或盖章,如为受伤事故,则由受伤人签名;如为死亡事故,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名;如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盖章。
5.扩展资料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撇开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无疑是由致害人赔偿,致害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
6.机动车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承担合同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只要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
8.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
9.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侵权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
10.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但是,这种替代责任是非典型的,典型的替代责任限于被替代人责任范围,而此处的替代责任扩大了范围,在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时,含盖了受害人的过错责任,且其责任大小在所不问。
11.这种延伸替代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区别的显著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2.(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程序意义,更具有实体意义。程序意义在于明确赋予了受害人对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以赔偿请求权,相应确定了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即处于“被告”的主体地位,实体意义在于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免责情形以及赔偿义务人的顺序。
14.由于有法定的赔偿顺序,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又没有连带关系,各自在一定的责任段上独立承担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向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同一种类的,从诉的角度言,是二个独立的诉;从诉讼性质言,是普通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诉讼文书
1.在一起交通事故里,肯定是会有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受害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最无辜,在遇到交通事故后,许多受害人在面对身体上的危害并且金钱上损失而得不到应该有的赔偿时,就打算起诉。
2.那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吗?
3.可以直接起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4.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5.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肇事司机下落不明属该种情形,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在法理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形成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商事法律关系),而机动车方与受害人之间形成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6.但是,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7.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已经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8.受害人的请求权是法定的,源于上述两部法律的直接规定。故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受害人起诉时仅诉机动车方,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9.至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由于一方面机动车方是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原告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责任,故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机动车方可在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保险公司追偿。
10.至于案由,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来对待。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有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同时审理保险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具体应先确定机动车方作为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再确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具体赔偿金额,余额即为机动车方应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一篇:医保缴费(医保缴费记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