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北鼻们在搜罗关于保险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的解答,今天德编为大家精心采编6条解答来给大家真解! 有87%骨灰级玩家认为保险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保险诉讼时效是二年还是三年 民法典)值得一读!
6条解答1.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4.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1.社会保险的诉讼时效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4.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5.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
6.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
7.具体而言,诉讼保险制度具有以下意义: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另外还有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对当事人而言,这已经成为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使民事诉讼成为一种“成本相当高”的制度。
8.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当事人通过投保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的负担风险,转嫁到社会保险业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行使诉权和接近正义的保障。
9.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减轻法律援助的压力。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者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10.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形成诉讼保险业务与律师业务相互促进的局面。诉讼保险制度可以减缓当事人的经济压力,而且,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
11.同时,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更好的代理诉讼保险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
12.诉讼保险制度可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制观念。
13.诉讼保险的市场运作保障了诉讼保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这种优势首先表现为利用诉讼保险的当事人提供了转化其诉讼风险的外部有利环境。其次,诉讼保险的经营模式是保险业的操作方式,由参加诉讼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风险。
这样投保人就通过确定的金钱代价换回诉讼风险的极大缩小化。参考资料:诉讼保险制度_
1.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李铁燕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社会保险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要求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
2.另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因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3.可见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不受时效限制。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来说作为行政机关处理更恰当些,而行政机关处理可以肯定是不受时效限制。因而你还有一种方法,那就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你可以劳动监察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甲的诉讼时效到2011年。乙因侵权事由任然继续发生,所以可以任何时间提起诉讼。诉讼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
1.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
2.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约定约定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法定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注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有待完善。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保证2年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保证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