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多少钱(工伤认定标准及赔偿多少钱一天)
runsly
03-09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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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解答


一.工伤赔偿标准

1.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1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①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③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2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4.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 、85 、80 、75 。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30 。

5.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特别严重的按60 发给。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②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7.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 的伤残抚恤金。

8.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

9.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内,单位确实难以安排适当工作、职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由单位根据伤残等级分别按月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工资60 、50 、40 、30 的生活费。

10.3职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①丧葬补助金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计发。②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补助金按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8个月发给,其中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死亡的按60个月发给。

11.③按规定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 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

抚恤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二.劳动法关于工伤赔偿标准

1.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9.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0.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11.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1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3.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4.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15.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16.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7.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8.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9.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1.这首先要知道你受伤前的工资是多少啊`我给份表格你看吧,你对着你的6级看,就知道每样要赔要多少了。如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份因工致残工资基数或计算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门诊医疗费100 住院医疗费100 康复器具100 住院伙食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本人工资按月支付100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0 评残后护理费按月支付社平工资60 50 40 30 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按月支付242220181614121086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本人工资,津贴实际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 85 80 75 无安家补助费*社平工资按月支付6无车船、差旅、行李、伙食补助*当地因公出差标准100 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按月支付无504025158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按月支付151413121086421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社平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人工资按月支付配偶40 、其他亲属30 、孤寡5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社平工资按月支付48-60注:带*的仅限于1-4级伤残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藉时。

2.本人工资最高按社平工资之3倍计算,最低按社平工资之60 计算。1-4级伤残职工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限外省户藉职工。1-4级伤残外省户藉职工之评残后护理费及伤残津贴一次性计发10年。工伤保险企业负担项目未达到伤残等级人员的医疗费(30 )未达到伤残等级人员的住院津贴工伤医疗期的工伤津贴(最长36个月)(以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5-10级伤残人员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高50个月个人工资)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由单位补助。

工资照发,不得减发。

四.工伤事故怎么赔偿?

1.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赔偿期限6个月。至于赔偿标准金要按各自省份的来划定,湖北的是城市户口1148农村户口3997在城市工作满一年按城市户口算

五.一般工伤怎么赔偿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构成残疾的,再申请伤圌残鉴定,依据《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5.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6.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7.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圌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圌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圌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圌务圌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圌务圌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圌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六.劳动法工伤赔偿标准

1.作工伤处理,企业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车船费用及看护费用。详细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a)一级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能不全尿毒症期。

2.b)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3.0或视野≤8%(或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1~8kPa或PaCO2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切除3/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二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4.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5.05或视野≤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三期;27)尘肺二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二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7)膀胱全切除。

6.d)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7.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二期;37)尘肺一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包括回盲部切除;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8.e)五级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9.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17)舌缺损<2/>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4级;20)单肢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利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瘫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二型二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8~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10.f)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

11.3;12)一眼矫正视力≤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三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伴发涎瘘;20)鼻缺损<1/>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一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12.g)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13.8;8)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6;9)一眼矫正视力≤0。4;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11)双耳听力损失≥56d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伤长>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3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一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肝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14.h)八级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

15.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2/3;19)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二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趾缺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缺失;35)一足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16.i)九级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cm无功能障碍;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

17.6;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三期(或重度);1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趾末节缺失;28)除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者;30)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膈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8.j)十级1)颅骨缺损9~24cm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瘢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0。

19.另一眼矫正视力≥0。8;6)双眼矫正视力≤0。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一~二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2cm2;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一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cm2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cm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cm2;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肋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腹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腹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腹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二度及二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七.如何鉴定工伤,以及索赔金额

1.如果按工伤来处理的话,首先要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不管是你还是用人单位提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部门会委托相关鉴定部门鉴定评估。鉴定评估结束后就到申请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无异议的话便结束本次工伤处理,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再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j十级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2.当然,这只能作为参考,依照你所叙述情况,也许还评不上等级。我就按照十级结构给你一个赔偿参考: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二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3.假如你们单位没有该标准,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就按照当地对伙食补助费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因为各地方的补助金额不一样。

4.三食宿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或因本次就医所产生的费用四康复治疗费也就是二期治疗或者是后期治疗费,这个费用一般是需要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的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说产生的费用,这个费用也需要鉴定评估。

5.六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你以前的工资福利元/月X12月=停工留薪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七生活护理费按照你所受工伤九级,应该不需要护理,所以该费用你也无权要求赔偿伤残保险待遇一伤残补助金你本人7个月的工资。

7.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8.二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也就是说,你应得的赔偿金额就是把上面这些金额相加。因为各地方的赔偿基数不一样,所以无法给你确切数据,见谅。

八.新劳动法工伤赔偿的标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是决定下一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及其待遇的重要一步,要抓紧去做。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赔偿多少,要按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确定。要提醒你的是,按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别让单位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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