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北鼻们在查看关于农民工集体工伤保险的解答,今天康编为大家精心采编4条解答来给大家解决疑问! 有78%资深玩家认为农民工集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最新规定)值得一读!
4条解答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施工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市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老工伤如何申请认定对于《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的,按照《规定》,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一年的,且用人单位仍在本市生产经营施工的,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5.四项工伤保险待遇一清二楚按照《规定》,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况,与报考学校保持联系。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缘由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资补偿的1种社会保险制度。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雇工。
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全部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由其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缴纳,参保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农民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治疗工伤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向单位所属社会保险分中心备案。同时,应到定点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1.国家没有《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各地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
2.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3.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6.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
7.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8.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10.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