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萌新们在苦觅关于平台买保险和保险公司买的区别的解答,今天计编为大家精挑5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疑! 有78%游戏控认为平台买保险和保险公司买的区别(平台购买保险和保险公司一样吗)值得一读!
5条解答1.在网站上买保险的话如果操作正确的情况下的确会比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那里便宜一些。但是便宜的幅度与你上年有无出险以及业务员是否会给予回扣有很大关系。在网上买了保险之后保单的配送,有两种情况,一是你选择网上支付,这样的话在支付后生成正式保单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快递人员会根据你所填写的地址把正式保单,保险卡,发票,强险标志,车船税完税凭证,保险条款一起在3个工作日给你送过来,二是选择上门收费,这样的话会有该保险公司的人员联系你。
核对你的资料,确认信息。然后第一次配送投保单,也就是缴费通知书以及保险条款。等你签字确认缴费后,正式的保单之类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再次送过来。因为你在网上登记的时候经常会有车辆型号以及初次注册日期弄错,会导致你的赔款程序复杂,甚至不能赔款。不是第一年没出过险第二年就肯定7折的,根据你所在的省份,所在的城市,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同。会有相应不同的折扣。不用太迷恋折扣,那只个传说。比较费用还是要在同等险种和保额的情况下来比较。
1.这么理解,支付宝好像一家超市,卖牛奶,蒙牛也卖,光明也卖,伊利也卖,他什么牌子都卖。只要人家给他货,然后他从里面收点费用。保险公司呢,直接就是牛奶生产厂家,你找保险公司买就是直接工厂直销这样好理解吗?
2.当然,无论是保险公司的保险,还是支付宝的保险,最终承保的,就是跟你签订合同的人,都是保险公司。
3.比如欧德堡的牛奶在超市里卖,上面说刮奖兑换礼品啦,海南双飞游,这个礼品是欧德堡出钱,不是超市出钱。好理解不?
支付宝跟一个红娘一样,把相亲双方介绍了,你们要领结婚证,是你们领,不是你们跟支付宝一起领
1.从定义上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存在代表利益、服务对象、承担责任、提供的服务四个区别。服务对象和代表利益不同:保险代理公司服务对象是保险公司,靠推销保险公司产品从中收取佣金,其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保险经纪公司服务对象是投保人,接受投保人委托为其寻找合适的保险产品,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帮助保险公司找客户,也就是拿着保险产品找客户;而保险经纪公司并不是单单卖保险产品那么简单,除了为投保人匹配保险公司的产品外,还要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
3.承担的责任不同:保险代理公司只对保险代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负责,也就是主要卖产品;而保险经纪公司还要对客户的经济损失负责,如果因为经纪公司的过错让客户遭受损失,则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保险参考资料来源:-保险代理
1.在功能设计上:银行保险:银保产品一般着重突出的是投资价值,可预见的收益等作为卖点。保险公司:个人消费者可选购家财险、车险、意外险、寿险投资理财险等各类产品,享受其所谓的一站式服务。在产品数量上:银行保险:银行代理的网银产品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上。保险公司:产品较多,选择余地较大。在缴费方面:银行保险:缴费方式多为一笔交清。保险公司:不收取任何咨询和服务费用。扩展资料:投保必知:当业务员拜访您时,您有权要求业务员出示其所在保险公司的有效工作证件,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评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
2.您有权要求业务员依据保险条款如实讲解险种的有关内容。当您决定投保时,为确保自身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在填写保单时,您必须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亲笔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亲笔签署少儿险除外。当您付款时,业务员必须当场开具保险费暂收收据,并在此收据上签署姓名和业务员代码;您也可要求业务员带您到保险公司付款。
投保一个月后,您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险单,请向保险公司查询。收到保险单后,您应当场审核,如发现错漏之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更正。投保后一定期限内,您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具体情况视各公司规定。如您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您能享有持续的服务。对于退保、减保可能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请在投保时予以关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您对投保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向保险公司的有关部门咨询、反映或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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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区别答: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3.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4.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
5.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6.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7.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
8.保险公司若严格按照营销员管理新规的要求,将降低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有利于保险代理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9.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适用《劳动合同法》:(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10.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1.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秘书用工合同、岗前培训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完善的三个主要方面。
12.秘书用工是指保险公司营业部聘用的秘书岗。是保险代理人与应聘者之间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签订的民事协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劳动用工。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不够明确,相关的秘书用工合同需要改进和完善。岗前培训,是指在成为代理人之前进行的培训。该期间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培训合同,既不是代理关系,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培训关系。这一点在原有合同中未得到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代理人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并在代理合同中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13.同时,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人适用保险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员工管理制度。我们认为,这是目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规着重落实的方面。从港台发展经验来看,此举有利于保险代理人营销体系的进一步健康发展。附录:《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4.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1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16.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17.(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18.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三)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依据个人保险代理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
19.(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保险营销员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或其他工作。
20.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存在利益冲突限制禁止保险营销员兼职的,应当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并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明示。
21.(五)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手续费(佣金)支付义务,不得因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扣减手续费(佣金)。
22.(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