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工伤伤残评定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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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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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解答


一.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1.工伤评残的标准和规定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七级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八级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伤残后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各种伤残鉴定标准

1.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不能胜任原工作;d。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如果是属于工伤,可依照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全文查阅:摘录如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伤残评定标准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2.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3.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4.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5.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6.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a。

7.完全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8.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

9.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10.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十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不能胜任原工作;d。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四.国家评残的标准有哪些?

1.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3.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4.“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5.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

6.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

7.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忽视的问题。如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等。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2)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3)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4)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5)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

这是评残标准发级不能遗漏的问题。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应考虑这些后果。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五.伤残等级标准

1.工伤维权博客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a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 ,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2.2或视野≤32 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3.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4.3或视野≤40 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25;26一眼矫正视力<0。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但<1/伴软组织缺损>10cm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5×109/L(1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5.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6.4;28一眼矫正视力≤0。0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0。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伴发涎瘘;37舌缺损>1/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

7.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注:2为平方;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6;31)一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 (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 ;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72三度牙酸蚀病。

9.h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

1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 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II期;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

11.i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

12.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

13.j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 ,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另一眼矫正视力≥0。

14.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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