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看众们在查看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的解答,今天洪编为大家淘遍5条解答来给大家深刻解读! 有87%游戏狂人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太平洋保险 交强险)值得一读!
5条解答1.交强险是国家制定的条款,全部保险公司一样的,不分太平洋或平安。交强险的主要内容是在事故发生后,用于赔偿第三方的人或财产损失,不赔车辆自车和车主。有责时,财产赔偿上限2千,医疗上限1万,伤残死亡上限11万无责时,财产赔偿上限100,医疗上限1千,伤残死亡上限1万。
1.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
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1.原发布者:三一教学考试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车险种类名目众多,而“交强险”凭借自身独特赔偿范围与性质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2.那么,大家一定好奇“交强险”为什么如此重要,▲交强险保险条款具体有哪些呢?
3.下面您就我们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4.▲交强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5.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6.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交强险保险条款——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三者强制险。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7.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加粗标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2.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5.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8.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9.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0.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11.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二驾驶人醉酒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2.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13.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加粗标示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14.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16.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17.第十七条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8.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9.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20.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21.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22.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23.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24.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5.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26.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27.;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产险”是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平洋保险”旗下的一家专业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险产品和服务。
2.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亿元。太平洋保险公司车险规定:“私家车商业险多省15 ”是太平洋车险针对网上投保的车主所推出的优惠措施,比如北京地区的马自达6车型,购置价在16万元左右,如果车主选择投保“全险”,即“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责任险(5万/座)、乘客座位责任险(1万/座)、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玻璃)、车身划痕损失险(5000元)、不计免赔(三者/车损/司机/乘客)”,如果车主朋友通过太平洋网上车险直销平台来投保这类保险,不仅方便快捷,更可以享受非常不错的优惠。
3.对于多数车主来说,价格是投保车险时所考虑的第一要素,毕竟在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中,低廉的价格是很能够吸引消费者的。
4.也许细心的车主会发现,一辆普通的私家车,不同的投保渠道保费价格相差能有一两千元,找到一家报价实惠的保险公司,两个月的油钱就省下来了。
5.太平洋车险切实将理赔的效率又提高了一个层次。及时快捷的理赔服务让车主们解决了后顾之忧,也加深了客户对太平洋车险的信赖。理赔难曾经一度是车险行业的顽疾,车主发生了事故后,或者得不到应得的理赔款,或者被保险公司一拖再拖,久而久之理赔是否高效就成为车主挑选保险公司的主要标准之一,而这也是考验保险公司运营效率的重要指标。
6.近几年来,中国太平洋保险一直在联手国际知名环保组织共同进行“买太平洋车险,做低碳车主”的活动,通过太平洋网络车险,车主在享受网销车险的优惠和便利的同时,也在身体力行参与低碳行动:投保全程网络操作,无需开车或乘车出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使用电子保单,省去大量纸张的印刷和保管费用,降低成本,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量,有利于环境保护,正所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