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队员在探寻关于买保险的三大原则是什么的解答,今天柳编为大家淘遍8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答疑虑! 有98%游戏狂人认为买保险的三大原则是什么(购买保险的三大原则)值得一读!
8条解答1.保险共有四大原则,其一:保险利益,保险是一个未来风险的规划,只有跟被保人有直接利益的人才能够投保,其他无关人士不能投,其二:诚实信用,保险是一个契约型合同,对未来发生的事情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投保前知道被保险人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2.第三:损失补偿,保险是预防未来生活发生改变而提前做出的一个规划,它不会让客户盈利的;第四:近因原则,保险只对产生风险直接原因的事件进行赔偿,不在责任范围内的不会赔偿的。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3.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5.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6.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7.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参考资料: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用书----《保险原理与实务》
1.每个人视情况不同所需要的健康险不同。首先应考虑有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有,那么投保商业健康险就是一个补充,使医疗保障更加全面。如果没有参加社保,则需要商业医疗保险来提供全部的医疗保障。其次要考虑的,应该拿出多少钱来投保。一般原则是,每年的医疗保险费是年收入的7 -12 ,如果没有社会医疗保障的话,这个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2.险种没有好坏之分,只有最适合谁的问题。健康险包括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型保险及住院补贴型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应该是每个家庭的首选。重大疾病保险的给付都是一次性的。比如客户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旦发生了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给客户10万元保险金。
3.另外,比较理想的险种搭配是:有社会医疗保障的消费者就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补贴保险;没有医疗保障的消费者就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费用保险。
4.健康险一般有多种缴费方式,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逐年分期缴费。具体的缴费方式,要根据投保人自身的经济收入和家庭情况而定。但王明友建议,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险时,尽量选择缴费期长的缴费方式。一是因为缴费期长,虽然所付总额可能略多些,但每次缴费较少,不会给家庭带来太大的负担,加之利息等因素,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一次缴清的付费方式。
5.二是因为不少保险公司规定,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6.这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缴费第二年身染重疾,选择10年缴,实际保费只付了五分之一;若是20年缴,就只支付了十分之一的保费。
1.最大诚实行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民商事主体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讲究诚实,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3.该原则体现了经济补偿职能近因原则,判断风险因素或者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1.保险作为一种商品,由保险公司“生产”出来卖给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产”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与原则。
2.一般来说,保险的“生产”和“使用”会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则。1大数法则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3.大数法则在保险领域中的应用是:保险公司会尽量多地获得统计数据,从而更准确地估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设计出更科学的保险产品。
4.同时,保险公司要向尽量多的人卖出赔偿或给付相接近的保险,使所承担风险的发生更接近保险公司的预计。2可保原则保险可保的风险不是所有的风险,是有某些特定特征的风险,只有风险具有了这些特定的特征,风险才可以被保险所保。
5.可保风险的特征一般有以下几项: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规律并可测量,否则保险公司没有制定保险价格的基本依据,例如存在大理同质的保险标的,不然风险的发生会出现很大的波动的等;②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则会出现道德风险;③风险发生后损失是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否则保险公司无赔付或给付的依据,事先也无法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以支付保险金;④风险不是能同时发生的,否则保险公司无法分摊损失。
6.3意义原则可保的风险,不是都有保险的意义,在可保风险中,只有部分风险有保险的意义。有保险意义的风险,一般会有如下两个特征:①风险发生后损失可能较大,否则保险没有意义;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否则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保险费会很高,结果保险贵得使保险也没有意义。
7.4收支平衡原则收支平衡又叫等价原理或等价原则,是指保险公司赔付或给付消费者的所有的钱加上所有保险公司运营费用等项目后的钱“等于”所有消费者交的钱。
8.由于消费者交钱在先,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和各种费用在后,而且支付保险金的数量受不同时间、不同领取人数的影响,因此所谓的平衡,是将不同时间的钱折算到同一时间点后构成的平衡。
9.5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交钱的人保能为同他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买保险,否则可能会发生道德风险。
10.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等人。6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买卖买卖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最大程度地诚实、守信的原则。之所以保险非常强调诚实、守信,是因为被保险人远离保险公司控制范围,而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
11.7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为依据、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12.8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能使被保险人赚钱,但要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弥补。
1.汽车保险购买原则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他人的赔偿无法免除,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提高对汽车的保障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车险的购置,在赔偿时刻减少保险公司的对赔偿金的克扣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根据需求来购买扩展资料:汽车保险申报材料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车辆合格证新车购车发票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约定驾驶人员的购车发票或固定资产入账凭证个别未上牌照的特种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单位证明及个人委托书个人车辆单位使用的参考资料来源:—机动车辆保险参考资料来源:—车辆保险
其实代理资格试的书《保险基础原理》都有写喔: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一般说是这样的:先保大人后小孩;先保意外、医疗后保养老;先有保障后又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