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看众们在找寻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怎么赔付的解答,今天怀编为大家聚集7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疑! 有98%大神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怎么赔付(交通事故后工伤怎样赔偿?)值得一读!
7条解答1.我妹妹在下班途中出了车祸,脚软组织挫伤,这个算工伤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事故 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项如果你妹妹车祸是属于机动车事故的话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否则不算交警说不能给报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望知道的人给一个详细的指点交警说的是真的,这部分损失是不可以在工伤中报销但是这部分损失,你妹妹可以向司机索赔还有就是说对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比例由当事人双方分摊。
2.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事故的场合下,是由交强险优先赔付的。如果你想问的不是交强险而是商业保险那就还得看对方的险种而定那么这个车祸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依据是侵权法16条如果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在认定工伤并且评定等级之后,还可以按照工伤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此在认定了工伤的条件下,基本上能向肇事司机索赔的项目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都被工伤保险赔付了,剩下的不足部分才可以向肇事方索赔。
6.因为赔偿只赔损失,所以不能既通过工伤报销又重复向肇事方索赔,也就是说赔偿额不可能大于损失额还有就是说住院期间的饭补和陪床人员的补助什么的怎么算呢饭补属于伙食补助,涵盖在工伤待遇中了,以70 计算陪床人员的补助费,是属于护理费的范围,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在实践中一般只算一个护理人的费用,计算方式为 日收入X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向肇事方索赔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1.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工伤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索赔项目: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您可以申请工伤赔偿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4.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朋友:当今,因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家属最为关心的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因此,我的以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总之,在这你们这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到伤害的员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享受双重赔偿有较大的争议,但也有成功的案例,使受害者的亲属既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1.工伤职工可以获得第三方交通肇事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职工因为非本单位车辆交通肇事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在获得交通肇事方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除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1.你说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否可以同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4.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5.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6.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8.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9.你们可以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0.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11.你说的伤残不知道是交通事故伤残或是工伤伤残,如果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伤残赔偿是90 ×20年即18年的赔偿。
12.工伤事故赔偿:认定工伤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必备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3.相关材料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4.申请劳动部门对伤者做工伤伤残鉴定。依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5.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6.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17.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0.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1.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2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3.”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2.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返还。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公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3.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4.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的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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