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看众们在追寻关于校方责任险是赔给谁的的解答,今天孙编为大家选取5条解答来给大家重点解析! 有98%吃鸡玩家认为校方责任险是赔给谁的(校方责任险一般赔多少)值得一读!
5条解答1.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2.“校方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3.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及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4.但是,学生的故意行为,如学生自伤、自杀,学生在学校参与打架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等,不在理赔范围。
5.学校领导如果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也不在校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6.最高赔偿额30万元,不过每次赔付都有200元的免赔额。作为一种公益性保险,“校方责任险”保费低、保障高,每名学生5元保费最高可保障30万元。校方责任保险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和其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校方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校方不得将购买保险费用转嫁给学生。
1.通常这种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孩子的父母亲,虽然父母双方离婚了,但你不能不承认她是孩子的法定受益人。
2.法定受益人通常是指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对于这么小的未成年的孩子来说就只有他的父母亲了,虽然他母亲没有尽到教育及抚养的义务,但她与孩子的关系是没有办法理发的。
要么让孩子的父亲与她商量,希望她能良心发现,提供她的证件办理理赔手续而放弃理赔金。理赔是可以委托代办的,不需要所有的法定受益人到场。
1.校方责任险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获得赔偿的,这要看学校有没有责任。校方责任险不是为学生保的。它是为学校保的,如果学校有责任,学校获得赔偿,学校再赔偿给你,如果不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就不能获得赔偿,你也没有补偿。
关于赔多少,如果你有其他的保险,先理赔其它的保险,然后再看情况让学校理赔。
1.如果确想投保,但不希望校方作为自己的投保代理人的,应当要求与保险公司接洽,并查看相关保险事宜,按照法定程序考虑是否签订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2.注:应当注意自己年龄是否已经达到十八岁,未满可指定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代签。校方拒绝的,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可拒绝投保。如果学校通过其他手段不断要求或变相要求不愿投保的学生,学生首先应当与校方协商尝试合理解决。无法解决的,应当让自己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校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但这是最后手段,一般而言,矛盾不会上升到这一地步。
3.校方单独签署的免责合同未经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属于无效合同,校方的行为属于单方面的推卸责任,不被法律所保护。
1.校方责任保险条款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2.保险对象第一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3.保险责任第二条在被保险人的教学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本公司负责赔偿: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学校组织或安排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正常学生生理承受能力的;明知学生体质特异,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在教学生活安排中教职员工未予以适当照顾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的;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4.第三条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除外责任第四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监护范围的;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6.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1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第五条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7.保险期限第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时止。赔偿限额、保险费第七条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500万元。
8.第八条每名学员赔偿限额15-30万元,被保险人按在册人数交费,在新学年开始前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保险费=每人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注册学员人数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9.第十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10.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11.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12.赔偿处理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13.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14.第十七条本保险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15.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第十九条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五条所列单证,应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选择仲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