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各位大神在询问关于人身损害怎么赔偿的解答,今天籍编为大家聚集8条解答来给大家真解! 有89%大神认为人身损害怎么赔偿(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怎么赔偿)值得一读!
8条解答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项目,这就是:第一,造成一般伤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第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第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在实务中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和后期治疗费。在诉讼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以一审辩论终结为截止时间,此前发生的数额为责任人赔偿的数额。此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协商解决,大多是另案处理,等实际发生后,再行赔付。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北省的标准是每天15元。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要准确确定受害者的护理费应当明确护理的期限、护理人数、每天的护理费。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者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4.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需要多人护理的,可能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护理费=每天的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交通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到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转院治疗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亲朋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实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5.确定交通费应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系数*赔偿年限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
6.应注意:(1)、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3)、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4)、残疾辅助器具费支付方式可以灵活选择,但要保证权利人及时得到救济。
7.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期限、赔偿份额以及赔偿总额限制。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应考虑赔偿基数;赔偿指数,即年数;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以及死亡者年龄的因素。1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与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区别在于赔偿基数的不同。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如果还需其他咨询,可查询《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TEL:零二八八三一一一八零七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医疗费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3.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1.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Δ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2.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伤残赔偿部分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
4.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
5.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如果死亡:丧葬费--受诉法院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6.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其他: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7.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不能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非常复杂,最高院的解释背后更是包含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理,不同的案件计算也不一样,这里仅供大家参考,有兴趣的下好好研究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
1.不好你的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你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是走工伤程序还是走雇主雇员侵权案件的程序,这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走工伤认定程序,你上述的问题是与工伤赔偿无关,你只要证明你月收入即可,与城市农村户口无关。
2.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然还可以获得护理费,交通费,还包括停工留薪期等。
3.如果按侵权走,那么你上诉问题是用的着的!
4.具体如下:误工期限计算到定残前一日;误工标准以实际收入计算;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可以参考鉴定结论意见来计算;营养费按照住院实际期限计算,具体标准按照当地的一般标准计算;未成年子女和60周岁以上老人可以获得抚养费用;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伤残等级相关;后续治疗费可以一次性主张,如果法院不支持只能在发生后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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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项目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的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这笔费用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
4.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
5.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将不予支持。
6.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计算公式为: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误工费与收入状况有关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GB1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7.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护理费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9.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当事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10.时间超过3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进行确定。当事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1.当事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其计算公式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交通住宿并非实报实销交通和住宿费用,只能在规定范围内索赔。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委托代理人因就医转院治疗或来队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12.交通费应当与就医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委托代理人一般不超过3人。其费用支出标准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交通费标准。关于住宿费,外地交通事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来队处理交通事故或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的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的部分应予计算,但不能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和出差伙食补助。
13.其计算公式为: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另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则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一项重要的费用。这笔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4.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在一定幅度内减少或增加残疾赔偿金的总额。
15.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6.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17.(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系数×20年。
18.老人子女如何得到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重要的一笔赔偿便是老人孩子的抚养费。依照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9.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其计算公式为:(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0.(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21.(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年。
22.(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23.(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结合《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1医疗费。
2.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3.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1.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推荐阅读: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7.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