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仁兄在搜集关于医保卡的钱可以退吗的解答,今天闫编为大家选取7条解答来给大家解答疑虑! 有98%手游玩家认为医保卡的钱可以退吗(医院医保卡的钱可以退吗)值得一读!
7条解答1.一般不可以的,可以转移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医保卡使用范围为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药店就医购药,不能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使用。只有三种情况可以办理取出或转移手续:一是终止情况,如参保人死亡,亲属可凭死亡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二是参保人移民,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办理支取手续;三是异地转移,如参保人到杭州上班,在当地参保后,可把医保账户余额转移至新账户。
1.医保卡的个人账户是不能取现或退款的,其个人账户是可以用来进行诊疗项目支付或购买药品。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2.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扩展资料:《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 划入;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 划入;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 划入。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医疗保险不交了,以前交的钱不能退,退休之后才可以拿到。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你问的其实是缴纳社保后想把医保卡里面的个人账户里面的钱退出来。个人不建议这样操作。医保缴费单位承担大部分一般至少是百分之六,最高是百分之十。个人一般是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二点五,有的地方加几元大病医保。缴纳比例较高,实际到医保卡里的钱并不是很多。因为大部分的钱进入了医保统筹账户,以便于生病职工报销医药费。如果把医保卡里面的钱退出来,万一生病就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个人医保卡里的余额积累到一定金额允许履行手续后直接提现。
1.可以的,退医保的受理条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等原因,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且尚未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应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2.年度中途应征入伍的参保学生,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尚未支付其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退费手续;各类补办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又要求退出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3.退医保的申请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由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办理退保手续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或户籍转出相关证件或证明;参加其它医保的医保凭证;死亡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应征入伍人员提供入伍证明;原专用收款收据。
1.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2.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3.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
4.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5.(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仍按照人社58号文件处理,即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6.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7.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
8.按年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9.(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转为随我市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10.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
11.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12.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其应退休时已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退休之月后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额的余额退还单位,个人账户计入额按退休标准规定进行清算(对多计入额应抵扣),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负责支付。
13.对于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批造成的滞后,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四)其他退费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对区县已出台政策明确应退还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的医保费,按照锁项目、锁标准、锁人头的原则处理。
14.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15.多缴居民医保费的处理:(一)对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应退还其多缴纳的财政补助额。
16.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按280元/人的标准退还。(二)对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享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参保资助资格的,应退其应享受的资助额。
17.(三)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18.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19.(二)对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其重复的缴费不予退还。(三)对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公布前,由单位为其办理完医疗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人员,在社平工资公布后其职工医保缴费和个人账户不再清算和退费。
20.(四)个人参保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按二档缴费后,不得以退保或转档的名义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21.(五)对个体参保人员按一档标准按年缴费,并在保险生效期间死亡的,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予退还。
22.(六)市级统筹前,参保人员在市内不同统筹地区间发生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按规定合并。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单位或本人向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填写《参保单位(个人)医疗保险退费申请表》(附件1),说明申请退费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3.(二)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的退费情况进行审核,并送多缴费发生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退费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
24.对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报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本通知第一条(一)款1目、2目,以及第一条(四)款情形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关原因。
25.(三)经当地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审批同意的退费应于当月内及时通过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其中,当年多缴费的退费,由征缴户退出,冲减当年收入;往年多缴费的退费由财政专户退出,列其他支出。
国家严格规定不允许支出医保卡内现金,但你可以向当地医疗管理中心退保,退出个人帐户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