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小可爱们在找寻关于工伤伤害的解答,今天嘎编为大家聚合8条解答来给大家全面解析! 有98%吃鸡玩家认为工伤伤害(工伤伤害程度分类)值得一读!
8条解答1.不算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里规定,下班途中只有被机动车撞伤才算工伤,明年的话,估计连这个都不是工伤了你现在要赔偿的话,只能找着对沙子的所有者了,因为他没有立警示标牌,找他赔偿去
1.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几个条件符合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一般三个要素:第一,非本意的,即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预防意外伤害有些意外事故是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
4.另有一些事故虽是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
5.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6.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第二,外来原因造成的指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第三,突然发生的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1.有一定程度影响,工伤赔偿金包括两部分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赔偿金,但该工伤休养期间的工资仍由单位支付。
2.如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工伤所有费用均由单位支付。公司注销必须经过清算,公司清算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清算程序中,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非常重要的项目,是首先应当给予解决的。
3.在你工伤认定期间,公司没有给予你任何安排就进行了所谓清算,是恶意逃避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严重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此,你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有广义、狭义之分。在狭义上,工伤事故是指工人、职员、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伤害事故;除此之外,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根据以上规定,对工伤认定应当这样理解。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单位安排的加班加点,属于工作时间。发生工伤的原因一是单位的劳动保护设施有缺陷,一是劳动者违章操作。认定工伤时不考虑哪一方的过错。由于职工的过错发生的伤亡事故同样要认定为工伤。下班以后,逗留在工作场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工作时间因为醉酒、打架、犯罪行为、自杀、自残等原因发生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发生在工作场所,必须是是为了工作的准备或者收尾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才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前后因为个人事情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离开工作场所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机动车交通事故除外。三被殴打致伤,认定工伤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打人事件必须是因为工作问题引起的,因为其他问题发生的打架斗殴不能认定为工伤。打人时间必须发生在工作场所,离开工作场所被打,不能认定为工伤。打人事件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问题下班后被打伤不属于工伤。四职业病认定工伤,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职业病。是否属于职业病需要社保机构认可。社保机构认可职业病根据医学专家鉴定。五职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是单位派遣的出差。受伤必须是因为工作原因。因为其他原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单位派遣某人去济南参加一个学术会议。会议完毕后,举办单位组织参会人员去泰山旅游。泰山旅游不属于工作范围,不能认定为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受伤,只有因为机动车事故收到的伤害才算工伤。受伤者可以是行人,也可以是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事故可以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受伤者的责任造成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上下班时间因其他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比如,某职工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因为一污水井没有盖盖,掉入污水井受伤。只能向污水井管理单位索赔,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七其他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是指《工伤保险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比如,警察执行任务遇到暴力抗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1.本单位职工履行职责造成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方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最新审判意见》2011年第3期关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案件中,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是否还要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7.高院民一庭于去年6月下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入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相关问题作了解答,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执法思路。
8.但部分法院、部分承办人员在具体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如用人单位也有过错,是否应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
9.我们认为,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社会互济性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发生工伤进行了及时救济和赔偿,同时分散了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了企业负担。
10.由于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损害,不考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本人是否存在过错,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用人单位的过错责任已被工伤赔偿责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发生有过错,也无需另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1.此外,虽然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略有差别,但工伤保险以其保留劳动关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工伤赔偿标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伤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
1.工伤和人身伤害的区别主要有以下:责任划分不同。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给劳动者划分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2.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到法院起诉。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
3.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4.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5.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1.工伤因受伤,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单位未交保险,由单位负责赔偿。
一般人身伤害由施害方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两者的赔偿标准和项目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