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萌宝们在查看关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的解答,今天东编为大家精挑9条解答来给大家正解! 有87%女玩家认为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什么?怎么赔偿?)值得一读!
9条解答1.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如果确认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报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有哪些呢?
3.总结下来大致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时,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外还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医疗费: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天×天住院天数=元社保基金 有些按16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6.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7.康复性治疗费: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的治疗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元社保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元/月×月=元单位按月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0.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元/天×天=元单位 按60元/天-80元/天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治疗期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1.造成残疾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月×月=元工伤基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 相关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2.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计算。
1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14.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70元/月×月=元基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70元/月×月=元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七至十个级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8号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18.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参保的情形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0.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1.工伤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我国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企业职工工伤赔偿问题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中一个特殊性的问题。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障法律制度;1953年1月2日政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正,完善了工伤赔偿的法律制度;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工伤赔偿法律制度进入了新的阶段。
2.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法》均没有对工伤赔偿的问题作出明文规定。1996年8月12日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3.工伤赔偿的原则及其特征一工伤赔偿的原则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是基于对职工人身造成伤害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4.它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并且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
5.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实行的是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无论职工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工伤赔偿来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实行的则是职工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职工非主要过错情况下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人身伤害事故是由职工本人故意或者主要过错造成的,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则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
6.所以,工伤赔偿对职工适用的是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二工伤赔偿的特征根据现行法规和有关政策之规定,笔者认为,工伤赔偿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
7.职工个人人身遭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应由企业或者受害职工或其亲属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8.经鉴定为工伤的,才能适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经鉴定为非工伤的,不能适用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所以,请求工伤赔偿,必须以工伤存在为前提条件。第二,工伤赔偿必须符合法定的伤害原因。工伤赔偿不等同于工伤保险,请求工伤赔偿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亦不同。所以,工伤赔偿必须符合受伤害的法定原因。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要包括:1职工因履行职责使人身遭受第三人自然人不法侵害的。2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3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触电、树倒、房塌等意外事故伤害的。5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第三,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由工伤赔偿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关系,不是工伤保险关系,而是一种民事赔偿关系,因此,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
9.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出现了工伤赔偿的法定原因,受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向谁请求伤害赔偿,即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10.根据《试行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肇事者”,而不是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11.《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若不低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伤残补助金,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12.第三十条规定:“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内并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13.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另外,有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企业单位已经向人寿保险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若职工发生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且属于工伤的,则工伤赔偿责任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参见1997年6月24日河南省劳动厅豫劳险便2号复函。
14.由此可见,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之规定,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受害的职工及其亲属只能请求有关的“肇事者”或合同的当事人给付赔偿,而不能请求职工所在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赔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肇事者”或合同当事人。
15.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区别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一法律性质不同。
16.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属于民法的范畴;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属于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范畴。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职工所在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赔偿中,对职工适用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受害职工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工伤保险中对职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职工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17.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工伤保险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五获得费用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针对赔偿费数额,依法可以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费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具有法律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
18.发生工伤赔偿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时,那么,工伤赔偿就无从实现。
19.但在上述情形中,工伤职工仍可以按规定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此减免或者推诿支付义务。
20.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并且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在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应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21.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得到赔偿费后,工伤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见《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22.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存在的问题现行的工伤赔偿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受害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存在着法律冲突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的,存在着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冲突问题。
23.1991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24.这一规定与《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及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让职工及其亲属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而《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却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只有当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或者所得赔偿费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才能享受“补偿式”的工伤保险待遇。
25.《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获得“双份”补偿,但它不仅存在着与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相冲突,而且也存在着法理上的错位:①这一规定,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26.交通事故赔偿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关系则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对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不应从本部门本单位的经济利益考虑作出与现行法规相悖的限制性规定。
27.②从法律制度来讲,民事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生命、健康、财产金钱和精神等损失给予的补偿,它脱离了职业的因素,不依职业为理念来确定赔偿标准和依据;而劳动法上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给付的补偿,它以职业存在为前提,以贡献大小、工资高低、伤亡程度为“补偿”标准和依据,是以职业为理念的,不是以自然“人身”为理念和衡量价值的。
28.因此,《试行办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存在着现实的法律冲突,而且也存在着法理上的错位。存在着立法缺陷职工因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职务,遭致第三人不法侵害构成工伤的,在侵害人逃跑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怎样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29.例如,某开发区一家集体企业春节放假期间组织了护厂队,队长王某执行巡逻任务时,被入厂行窃的犯罪嫌疑人打伤右眼,导致失明的严重后果。
30.公安机关抓获了二人,其他三人逃窜。王某经医治出院后,因右眼失明,多次要求企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则认为,王某应当让致害人赔偿,仅答应每月发给王某300元生活费,其它工伤保险待遇要待刑事案件审结且工伤赔偿之后再予以考虑。
31.王某去找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先予赔偿,而公安机关则认为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只有在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后按法院判决执行。
32.致使案发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不仅没得到经济赔偿,而且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未能全部实现。虽然《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由于工伤赔偿费与工伤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不可兼得,所以,出现上述情况致使工伤赔偿不能给付或者不能足额给付时,受害职工何时开始依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现行立法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一些企业或企业主从企业利益或个人利益考虑的较多,而对工伤职工的利益考虑的较少,致使工伤职工不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33.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在于现行工伤赔偿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存在受害人权益保护迟延发生了工伤赔偿事故,责任人为了达到逃避或者减少支付赔偿金的目的,故意拖延支付时间,迫使受害人将工伤赔偿纠纷诉诸法律,使其长期陷于繁锁复杂的诉讼之中,使工伤赔偿金不能及时得到的情况日趋严重。
34.《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35.”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责任人故意拖延支付赔偿金时间,使受害人长期陷于诉讼之中,在客观上则完全可能。因为:1责任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再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36.2责任人对重新作出的责任认定同意调解,那么,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37.因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致残之日这需要经过一定时间起开始计算;因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8.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责任人一方故意不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则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9.4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按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一审的审限为六个月,二审的审限为三个月,加上执行尚需一定的时限,受害人合法权益显然不能得以及时保护。
40.二完善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构想重构法律理念工伤赔偿既然以工伤存在为前提,对职工个人实行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无论职工受伤害的原因如何,都应当使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在遭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或者因意外事故遭致人身伤害时,只要符合工伤的情形、属于工伤的范围,笔者认为,就应当一律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41.这就是说,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责任人是谁,只要工伤职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依法给予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42.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现实的法律冲突,解决工伤赔偿制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使工伤职工既简便又全面地获得“补偿”;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调整工伤的法律规范趋于单一,改变现行的工伤赔偿关系既受劳动法调整,又受民法调整的“双重性”。
43.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符合我国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目的。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劳动者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发展、经济进步的重要资源。劳动者的劳动不仅为企业创造了效益,而且推动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经济发展及其社会进步,采取立法的形式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是我们的宪法原则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44.职工是企业的财富,劳动力资源是一个企业非常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之一。人们只有树立了劳动力为生产要素之一的观念和意识,才能通过立法来解决工伤赔偿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促使企业自觉地履行其义务,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
45.确立工伤职工请求权选择原则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处理争议不大,即因意外事故和第三人不法侵害构成的工伤。
46.目前存在二种不同的解决途径,一是请求工伤赔偿的途径,二是在工伤赔偿给付不能或不足的情况下,请求工伤保险的途径。
47.鉴于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赔偿,存在着诸多问题,加之工伤职工处于弱者的地位,不利于对工伤职工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对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应在立法上确立“工伤职工请求权选择原则”。
48.这就是说,发生了非职业伤害引起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既可以依据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请求给付伤害赔偿。
49.选择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再选择请求给付伤害赔偿;选择了请求给付伤害赔偿,则不能再选择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0.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不可同时兼选。设立这一原则,必须注意四点: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请求给付伤害赔偿时发生。因为在工伤保险待遇中,不存在精神损失费,况且民法中的精神损失费数额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因此,如果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主张精神损失费的,只能选择请求给付伤害赔偿。
51.2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选择了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在立法上就要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拥有追偿权,即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其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放弃或怠于行使追偿权的,不影响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细划职业伤害和非职业伤害的种类,使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识别性。4工伤职工选择了请求给付伤害赔偿,其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视伤残等级而定。总之,我国企业职工工伤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为了重构法律理念,树立劳动力生产要素意识,实现制度创新,真正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修改和完善工伤赔偿的现行立法。
53.回答者:美玉玲珑1-助理三级7-2814:14您觉得最佳答案好不好?
54.目前有1个人评价100 10 0其他回答共1条七级工伤赔偿标准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6.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注意!
57.你这个工伤标准应当去鉴定机构鉴定级数。
1.谓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向工伤职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工资福利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待辅助器具的费用、构成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计算标准和方法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1.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一)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备注:用人单位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备注:单位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3.(三)交通费、食宿费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碃籂百饺知祭版熄保陇费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1.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2010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3.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这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4.工作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特点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6.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7.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8.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9.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政治费用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商业意外险提供的则是工作和休息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保障,优势体现为时间、空间上的广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可以由工伤赔偿,其他情况的意外伤害则不属于工伤的保障范围。
10.在赔付方面,医疗费用通常是由工伤保险先报销后,商业保险扣除以赔付部分对剩下的金额进行赔偿。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则是分别按照约定额度给付,不存在冲突现象。通常建议将商业意外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和完善。编辑本段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集中管理原则。
11.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作用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12.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1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14.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立法1951年2月26日原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5.1996年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266号,并在全国逐步推开。
16.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原有的部颁规章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共分8章64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7.编辑本段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18.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19.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对方按交通事故先赔偿,对方赔偿后不足部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如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