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萌新们在寻问关于交通保险赔付标准最新的解答,今天冒编为大家收集6条解答来给大家详细解析! 有98%游戏控认为交通保险赔付标准最新(交通保险赔付标准最新什么时候实行)值得一读!
6条解答1.中国保监会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
2.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 计算。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4.6万元的责任限额意味着,7月1日起,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6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以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获得6万元的基本保障。
1.你说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否可以同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4.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
5.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6.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8.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9.不知道你们那里是怎样规定的,不过你们尽可以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只有看你们当地的情况了。
10.、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1.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12.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3.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由肇事司机、车主赔偿。
14.其中: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5.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6.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1.保险公司会在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万,其中医疗费1万、财产损失2千,其他赔偿11万。
2.商业三者险要根据车辆投保额而定。保险公司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如下:2015年武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湖北省武汉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为: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3.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4.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5.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0849元/年。
6.这两个标准为2012年的,2013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0849元/年。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护理费:一般都是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交通费:根据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根据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
7.每天的误工费,根据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湖北省的最高标准为5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财产损失:根据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四其他损失1停车、拖车费:根据停车、拖车费收据;1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1法医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2.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3.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4.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6.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
7.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财产损害费赔偿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9.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10.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1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间接损失费赔偿标准交通事故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其中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等都属于间接损失的赔偿。但对财产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如停工损失等则不予赔偿。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2.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
1.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保险公司将按照本次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赔偿,一般会承担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三十,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剩下的部分。
2.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3.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5.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6.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广东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7.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2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调解书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以当事人的协议为赔偿依据当然也可以,不过使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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