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级伤残鉴定标准(10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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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解答


一.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二)、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3.(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七)、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 以上;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 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5.(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 以上。二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语;双眼盲目5级;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6.(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双眼盲目5级;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全面部瘢痕形成。

7.(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8.(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七)、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9.(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 以上。三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10.(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盲目4级以上;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80 以上。

11.(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2.(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13.(七)、盆部损伤致: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九)、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 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 以上。

14.(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 以上。四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15.(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 以上。

16.(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 以上。五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严重失用或失认症;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单瘫(肌力2级以下);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17.(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 以上;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40 以上。

18.(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 以上;影响呼吸功能。(五)、胸部损伤致: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19.(七)、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膀胱切除;尿道闭锁;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 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 以上;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20.(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 以上。六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单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21.(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双眼低视力1级;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 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 以上。

22.(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 以上。(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六)、盆部损伤致: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全切。

23.(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 以上;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4.(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 以上。七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严重构音障碍;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单瘫(肌力4级);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5.(二)、头面部损伤致:一侧眼球缺失;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 以上;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 以上;头皮无毛发75 以上。

26.(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27.(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 以上;双手感觉完全缺失;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75 以上。

28.(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 以上。八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中度失读伴失写症;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29.(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4级以上;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 以上;头皮无毛发50 以上;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0.(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 以上;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31.(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 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12肋以上骨折。(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脾切除;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32.(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尿道严重狭窄。

33.(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 以上;双手感觉缺失75 以上;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一肢丧失功能50 以上;(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 以上。

34.九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35.(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舌尖缺失(或畸形);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 以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25 以上;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36.(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 以上;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37.(四)、颈部损伤致:严重声音嘶哑;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 以上。(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肺叶切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38.(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39.(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骨盆严重畸形愈合;尿道狭窄;膀胱部分切除;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子宫部份切除;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0.(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 以上。(九)、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 以上;双手感觉缺失50 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 以上;一足足弓构破坏;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25 以上。

41.(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 以上。十级伤残(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2.(二)、头面部损伤致: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眼内异物存留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 以上;鼻尖缺失(或畸形);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3.(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 以上;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4.(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 以上;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5.(五)、胸部损伤致: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肺破裂修补;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6.(六)、腹部损伤致: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胆囊破裂修补;肠系膜损伤修补;脾破裂修补;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膈肌破裂修补。

47.(七)、盆部损伤致: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骨盆畸形愈合;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子宫破裂修补;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膀胱破裂修补;尿道轻度狭窄;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8.(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 以上;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 以上。

49.(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十)、肢体损伤致: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 以上;双手感觉缺失25 以上;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 以上;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一肢丧失功能10 以上。

50.(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 以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51.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52.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二.交通事故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有怎样的标准?

1.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因伤住院,在治疗终结后,应该申请伤残鉴定。那么伤残等级该如何鉴定呢?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交功能完全丧失,这是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社交功能极度困难,这属于二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社会交往困难。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社会交往严重受限。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社会交往贫乏。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交往狭窄。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社会交往能力降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社会交往受约束。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属于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三.人身伤残评定标准一到十级281项具体内容是什么?

1.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 ,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另一眼矫正视力≥0。

3.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四.民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民事十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十级伤残的情形有:10十级残疾1边缘智能状态。

3颅骨缺失150px2以上。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以上。9面部瘢痕150px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0px以上。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0px2以上。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25px以上,影响容貌。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 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 以上。26一耳听力损失≥56dBHL。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28牙齿脱落4枚以上。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 以上。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35食道、胃、肠修补术。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48双手十指缺失5 或功能丧失5 以上。49一手掌缺失5 以上。50上肢骨折,遗有50px以上短缩畸形。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以上。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 以上。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56一侧半月板切除。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 以上。61双足十趾缺失10 或功能丧失25 以上。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 以上。

五.工伤一至十级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一级1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2二级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3三级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4四级5,1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4.5五级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6六级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7七级1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8八级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9九级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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