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评级(伤残评级是怎么评的)
run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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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老铁在查阅关于伤残评级的解答,今天邱编为大家集合8条解答来给大家指点迷津! 有87%游戏控认为伤残评级(伤残评级是怎么评的)值得一读!

8条解答


一.伤残是怎么评级的?

1.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不能胜任原工作;d。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等级怎么划分?

1.伤残等级及评定标准如下: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b。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二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三级伤残划分依据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四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五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六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b。不能胜任原工作;d。七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d。八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流动受限;c。九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国家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发)(1989优字18号)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2.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颅脑损伤致成痴呆;双目失明;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1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1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1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1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3.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

4.06以下,且不能矫正;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1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1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1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1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1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1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5.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语言功能完全丧失;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

6.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一侧肾摘除;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1一期矽肺;1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7.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

8.2以下,且不能矫正;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脾脏摘除;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9.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语言不清: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

1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一侧睾丸摘除;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11.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眼疾患致双目失明;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12.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

13.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糖尿病:空腹血糖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

14.1以下,且不能矫正;1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各种伤残评定标准的适用评定标准适用范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15.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1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7.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8.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切自然人。

三.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1.工伤评残的标准和规定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进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七级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八级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九级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伤残后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伤残鉴定大概分几个等级?

1.伤残鉴定分为十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七级伤残、八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2.一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3.十级伤残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扩展资料: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6.九级伤残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8.八级伤残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9.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10.七级伤残赔偿标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12.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13.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 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20个月×2551元×60 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参考资料:-伤残等级

五.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1级严重还是10级严重?

1.伤残等级划分为以下十个标准: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据了解,1级最严重,而对于10级的赔钱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扩展资料伤残等级的相关情况据了解,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注意以下流程:组织鉴定①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②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③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9.鉴定结果①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②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

11.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六.伤残司法鉴定如何评级?

1.根据下列标准进行鉴定评级伤残评定标准种类《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七.伤残等级标准

1.工伤维权博客工伤伤残鉴定标准GB-T16180-2006a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 ,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2.2或视野≤32 或半径≤20°;17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3.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4.3或视野≤40 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25;26一眼矫正视力<0。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但<1/伴软组织缺损>10cm但<20cm2;3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5舌缺损>1/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1010/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L(<3000/mm3或粒细胞含量<5×109/L(1500/mm3;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5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μmol/L(>2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5.f六级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三肢瘫肌力4级;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9不完全性失语;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6.4;28一眼矫正视力≤0。0另一眼矫正视力≥0。3;29一眼矫正视力≤0。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或半径≤30°;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32双耳听力损失≥71dB;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35一侧上颌骨缺损1/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伴发涎瘘;37舌缺损>1/但<1/2;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46胃切除2/3;47小肠切除1/包括回盲部;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49肝切除1/3;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2胰切除1/2;53青年脾切除;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56肾损伤性高血压;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72中度手臂振动病;73工业性氟病Ⅲ期。

7.七级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注:2为平方;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21一足1~5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一前足缺失;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

8.8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30一眼矫正视力≤0。0另眼矫正视力≥0。6;31)一眼矫正视力≤0。4;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 (或半径≤40°);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34双耳听力损失≥56dB;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2)肺叶切除术;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44气管部分切除术;45肺功能轻度损伤;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48)胃切除1/2;49小肠切除1/2;50)结肠大部分切除;51肝切除1/4;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53成人脾切除;54)胰切除1/3;55一侧肾切除;56)膀胱部分切除,57)轻度排尿障碍;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1阴道狭窄;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65轻度低氧血症;66心功能不全一级;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 ;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72三度牙酸蚀病。

9.h八级1)人格改变;2)单肢体瘫肌力4级,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5一眼矫正视力≤0。

10.5;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7)双眼视野≤80 或半径≤50°;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4)发声及言语困难;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6)舌缺损<舌的1/3;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41)肺段切除术;42)支气管成形术;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48)胃部分切除;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50小肠部分切除;51结肠部分切除;52)肝部分切除;53)胆道修补术;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56)胰部分切除;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59)输尿管修补术;60)尿道修补术;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3)性功能障碍;64一侧肾上腺缺损,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70)慢性中度磷中毒;71工业性氟病II期;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73)轻度手臂振动病;74)二度牙酸蚀。

11.i九级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27一眼矫正视力≤0。

12.6;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31发声及言语不畅;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35肺修补术;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37)膈肌修补术;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39食管修补术;40)胃修补术后;41)十二指肠修补术;42小肠修补术后;43)结肠修补术后;44)肝修补术后;45)胆囊切除;46开腹探查术后;47)脾修补术后;48)胰修补术后;49)肾修补术后;50)膀胱修补术后;51子宫修补术后;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54)乳腺成形术后。

13.j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 ,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另一眼矫正视力≥0。

14.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I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八.残疾等级怎么评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扩展资料职工工伤的赔偿《工伤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其赔偿方法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包括:(1)工伤医疗费;(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生活护理费;(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辅助器具费;(9)工伤康复费;(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9.职工工伤残疾补助金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况:(1)一到四级伤残是一种赔偿方法;(2)五至十级伤残是另外一种赔偿方法。

10.五至十级伤残残疾补助金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1343730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12.(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者,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3.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4.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一到四级伤残一到四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残疾等级高,可能存在护理依赖,工伤发生后,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

15.其赔偿项目主要有:(1)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和30 ;(2)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医疗补助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16.《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则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17.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涵盖如下内容:(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18.(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9.《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与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方式相同。参考资料来源华律网•2019伤残等级鉴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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