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老铁在询问关于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的解答,今天项编为大家集合7条解答来给大家详细解读! 有78%高手认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怎么算)值得一读!
7条解答1.定值保险人寿等、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因为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保险价值,是按照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赔偿的。
2.在财产保险中的计算公式为:全损赔偿=保险价值-残值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额-残值不足额保险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在财产保险中的计算公式为:全损赔偿=保险价值-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部分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额-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中,保费相对于足额保险要交的少一些,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时,要乘以这部分。
1.第一,不能够超额投保,超出部分无效。第二,可以不足额投保,理赔时的赔款以全损为例按照投保时保额和价值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以保额为限。比如桌子价值1000元,投保时保了900,那么当发生全损的时候:如果桌子当时的价值还是1000元,那么赔900;如果桌子当时的价值是800元,那么赔720800*90 ;如果桌子当时的价值是1100元,那么赔9001100*90 =990,990900,已超过保额,超出部分无效。
第三,可以足额投保,理赔原则和计算赔款的方式同上,只是把90 都换成100 。
1.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2.保险价值,简单地说,就是保险标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
3.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就要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确定的三种方式也反映了保险标的价值的变化性:因为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投保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就要约定保险价值并载明于合同当中,以避免日后估价的麻烦;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确定保险价值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当时当地的市价确定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法定保险价值仅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更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时空跨度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起运港、中间港和目的港很可能不一致,为避免保险事故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争议,于是法律直接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依据:以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全额保险的情况下,就等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法:(1)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2)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3)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
但无论哪种方法,保险金额的确定都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基础的。
保险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金额,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1.联系: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价值的估价和确定直接影响保险金额的大小。
2.区别:保险金额,在寿险和财险合同中都有此项,说的投保时保单里载明的保障的额度,出险时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根据险种不同佩服金额会等同于保险金额或小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在财险保险合同中才有的,指的是保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就是这个物品值多少钱。投保时一般都是保险金额等同于保险价值来投的,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了,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1.保险价值:应该理解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也就是某一特定时刻保单持有人的保险合同当时的价值。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条款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保额的大与小通常是根据险种的特色而设定的,保险费的收取以及出险后的保险赔偿金都是根据这一尺度进行计算的。
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保险赔偿金:是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赔偿的金额。
应该是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保险金额可以简单的认为出了险赔多少钱,是客户自己选择的。现金价值是由保险精算师通过客户的年龄,保险金额,保费,交费年限,通过公式算出来的。每张保都有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