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工伤的规定)
runsly
03-10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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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萌宝们在搜集关于新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的解答,今天左编为大家分类整理9条解答来给大家详细解析! 有87%老玩家认为新劳动法关于工伤的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工伤的规定)值得一读!

9条解答


一.中国劳动法对工伤怎么规定

1.工伤不是劳动法规定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5.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7.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8.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新劳动法工伤

1.按照有关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可以享受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并且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包括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

2.是否应该上班,要依据医生开的病假单,包括第二次开的病假单。你可以拿着病假单找学校续病假。另外,病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12个月内,只要有病假单就有权利拒绝上班。你父亲与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与学校签订的,那么学校和承包人应当共同连带承担责任,你可以将学校和承包人一起起诉。

3.如果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只能由承包人负责。工伤是需要鉴定的,自受伤之日起一年之内申请鉴定。如果,没有鉴定,你们需要到鉴定部门申请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为你父亲交纳了工伤保险,你父亲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医疗费可以按照规定走工伤保险报销。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父亲交纳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如果不承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了解更多的法律问题bjldzy。org北京劳动争议咨询网

三.劳动法对工伤怎样界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扩展资料:案例:上下班途中顺道办事发生意外属工伤何培祥是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学校安排何培祥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

4.当天下午回学校时,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5.法院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

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参考资料:人民网-工伤认定更明确了

四.劳动法工伤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你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三项,依法可认定为工伤。但是你的伤情怎么样、是否需要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等均需要有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加以证实说明。总不至于同事和你发生打架你就可以无休止地请长假吧。另外你和同事发生纠纷他已经被拘留了一晚,如果你觉得你的伤情较重还不足以惩罚他的话,你可以做法医鉴定,根据你的伤情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并承担对你的诸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你的案子属于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可以分别要求赔偿。

五.勞動工伤法

中国没有劳动工伤法只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呵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

1.您想知道工伤的认定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劳动法规定怎么算工伤?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当中收到伤害,包括受伤和职业病

八.最新工伤管理条例

1.纠正一下:是工伤保险条例不是工伤管理条例对于员工上班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目前还是按工伤对待。

九.关于新劳动法工伤问题

1.你岳父这种情况确实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病假。如果能够证明确实是长期超负荷工作,疲劳导致脑溢血的,也可以享受工伤。以下是有关文件和案例。文件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2.但像本案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享受病假待遇,由单位支付病假工资。

3.如果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在规定的治疗期满以后,并且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补偿。

4.文件二:萧山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王锡标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颁布单位: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号:浙劳社函34号适用范围:浙江颁布日期:2000-8-1实施日期:2000-8-1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浙劳险333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二是由于工作紧张而突发疾病;三是造成的后果是死亡或全残。

5.王锡标同志在生产工作时间修理电器设备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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