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队员在探寻关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解答,今天水编为大家聚集6条解答来给大家详解! 有97%资深玩家认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值得一读!
6条解答1.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为保险公司收到款当日的24点也就是第二天凌晨起开始生效,至第二年的缴费日的当天失效。
1.《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也可能不同时,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
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
1.一般都是合同生效时间,但有些责任是有观察期的,具体的观察期你要看合同上的条款约定,一般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保险始期或合同开始日期如何计算保险合同内不仅要载明保险期间,还要载明保险始期或合同开始日期。所谓保险始期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期。保险公司通常是以收取第一期保险费的日期作为开始日期,同时,签发保险单之日也往往是合同订立之日,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这是因为签发保险半日与收取保险费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2.不过在实务上,订约日并不一定等于保险始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予以确定。如果投保人的要约已经取得保险人的承诺,并已付清第一期保险费,虽然保险人尚未签具保险单,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给付保险金。
3.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始期应当是在出具保险单之前已经开始。在另一种情况下,签单在先,收费在后,除非保险公司对此已经作出特别的约定,一般对收费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负保险责任。
4.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为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5.所以,起期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不一定保持一致。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期间是多久所谓保险期间亦是保险合同的预定持续期间,如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可分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5种。
6.若投保人选择为20年,则保险持续期间可长达20年。一般满期保险金的给付,是以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为条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则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准。
7.因此,保险期间是认定保险事故的重要前提,要根据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间还是不在此一期间来决定应否承担保险责任。
8.假定在两全保险中特别约定,死亡保险金是为生存保险金的加倍,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届满前夕死亡,即可领加倍的保险金,若在保险届满时一息尚存,心脏尚未停止跳动,只能领取生存保险金。
所以保险期间攸关责任的认定,不容忽视。有些险种的保险持续期可划分阶段,分阶段承担不同责任。
1.自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日计算理由如下:损失确定且实际发生是索赔的前提。第三者向被保险人索赔需要一个过程,此过程超过2年并不少见。只有先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确定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只有确定了这个金额才能向保险人索赔。金额确定前是无法向保险人索赔的。而且对于责任保险需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才能向保险人索赔,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赔偿前其损失是尚未实际发生的,既然尚没有损失,当然也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2.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应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法院判决的实例也是这样判决的。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故田乃军如果要获得保险金,前提是其向第三人徐某某赔偿。
即,田乃军只有在向徐某某赔偿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鉴于保险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应从田乃军向徐某某赔偿之日起起算。田乃军于2011年6月8日经朝阳法院执行,向徐某某赔偿了75000元。2011年7月4日,田乃军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