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乍地一看,可能有的人并不理解笔者所称的“第三者”是什么意思,不过相信很多男同事或者经常驾驶机动车的人对此应该不陌生,简单来说就是驾驶的机动车以外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这时可能有人会说,你说“第三者”是驾驶机动车以外的人,要是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不在车内,而是在车辆的旁边或者是在车辆的周围呢,这样不就在机动车辆以外了吗?这样,司机是不是就是“第三者”了吗?今天主要谈的就是这样的情形。
法律篇
法律的天平
一、 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从以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主要保护的是因本机动车造成本车以外的人员的伤害不包括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设立此目的就是保护作为受害人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机动车辆属于处于强势的一方。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
可见,侵权责任的原理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未规定造成自身损害的规定,回归本文主题,司机本就是造成事故的行为人,不能又成为“第三者的受害人”,不能既是行为人同时又是受害人,虽发生在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并未在车上,但驾驶人却是行为人,不能转化为“第三者”,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驾驶人不能成为本人利益的侵权人。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本车以外的受到本车伤害的人,驾驶人不属于保险赔偿的“第三者”的范围,驾驶人对机动车有实际控制力,因过错造成自身伤害的。
案例篇
判决书1
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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