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标记“和”与“并”连接动词的境况比配
runsly
03-1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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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语料数据和理论分析都显示出,从类型学的维度来看,连词“和”更应视为一种跨类并列标记;与之相反,“并”在衔接动词时的典型性地位其实并不稳妥。同时,“和”具有较为坚定的平列性,它与承递性的“并”的互换与分工应受到主观性视角的导引。这种按需择取的视角,也会受到来自现实逻辑判断、主观性认识和主观性情感的制约。

关键词:连词“和”;连词“并”;衔接动词;适用能力;意蕴表现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汉语中,“和”与“并”都能衔接动词以形成并列短语,并且这两种用法都比较成熟。例如:

(1)正确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文汇报》,2000-03-02)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国务院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文汇报》,2000-03-02)

(3)我们应当继承和(/并)发扬本地区优秀的文化传统。(《文汇报》,2000-03-02)

不过,经过全面的文献考察,我们发现,对于二者关系的探讨似乎不像预想中那么丰富。就“和”而言,当前学界的比较研究常常都落脚在它与“跟、同、与、及”在连接名词时的异同之上;就“并”而言,前贤的关注点则往往是它与“并且”“而且”在联结词组、分句时的差别问题。与上述两方面的成果相比,专门聚焦“和”与“并”连接动词时的境况的探索似乎不够充分,仍有很多待挖掘之处。

本文以BCC语料库所收录的《文汇报》2000年3月份上旬的刊文为样本进行了统计,在这十天登载的报道中,“和”连接兩个动词的组合共出现了224次,而“并”的相同格式只有13条。不难看出,“和”与“并”连接动词时的出现率,在真实语料中呈现出了相差悬殊的局面(约17比1),这一点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本文的调查还显示出,连词“和”所衔接的两个动词,在语义关系上既有“平等并列”的关系,也有“承接递进”的关系,分别如例(1)中的“引导—帮助”、例(3)中的“继承→发扬”所示。其中,前者共计152例,占比67.9%;后者则有72例,占比32.1%。平等并列和承接递进两种关系都能用“和”来串联,虽然后者相对弱势,但也数目颇丰、举足轻重,这充分反映出“和”较强的适用能力。“并”的情况则明显不同,它的13条语料全都是承接递进类;我们还继续考察了该月中下旬的20则相应语料以及其他更多的例句,发现结果也是一样。这说明“并”确实是衔接两个承接递进型动词的典型连词。

通过语料中类似例(3)这样的案例,还可看出,v加v联合表述时所选择的连词标记,很多时候是“用‘和’也行、用‘并’亦可”。笔者检查了每一例“v‘和’v”后发现,几乎所有的条目都可以替换成“v‘并’v”,比重为94.6%,甚至那些两项为平等并列关系的例证,把“和”换为“并”之后同样非常自然。“并”连接两个动词的组合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其中的12条都可以换成“和”,比重为92.3%;只有1条不能更替,比重为7.7%。之后二十天的语料也基本相同,有17条可换、3条不能,分别占比85%和15%。

总之,面对上述数据,我们有必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予以关注:第一,为什么在联合两个动词的组合中,“和”要比“并”用得更为频繁?这似乎不符合传统观念中“前者是典型的名词类并列标记、后者是模范的动词类联合标记”的结论。第二,“和”用来连接两个平列关系的动词的功能是它的第一特质吗?它和“并”都能担任承接递进关系的联项,这时,二者会有什么区别吗?第三,“和”与“并”在串联两个动词时大概率可以进行相互替换的机制是什么?其中的条件和限度应如何描述?

二、类型学视角下“和”的定性问题

当我们谈及连词“和”衔接动词所构成的并列短语时,很难回避“和”与并列项“v”之间的组合会不会有所约束这一问题。公众之所以把“v‘和’v”认定为一个很别致的表述格式,主要就是因为它的这种成分间的特殊搭配。在早期阶段,学界的标准可以称得上十分严格,通常认为“和”只能连接名词性的成分,如“张三和李四”“苹果和桔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学者仍然觉得“和”的动词并列式的成立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之后,问真等学者才指出,上述观点已经“不符合现阶段汉语发展的情况”[1](P82-93)。

用“和”连接两个动词形成并列短语,虽然在正确性和适用度上并没有什么局限,但我们仍然会感觉它是一种特殊的形式、需要额外的条件。比如,在公众眼中,“和”作为典型的连接名词性成分的标记,似乎被认为与动词的并列项不大相宜。再如,受以往论著的影响,我们会不自觉地把动词的并列与连词“并”联系起来,认为“并”是正常的、专门的用来衔接两个动词的标记,“和”则是非原型的表现。本文则认为,“和”与动词的组联并不会带来词性上的冲突,我们不宜把连词“和”仅仅设定成一个名词性的并列标记,它其实更应该被看作一种“跨类合用并列标志”。

邓云华指出,联合标记趋向于一致是语言内的倾向共性[2](P7-46)。李占炳则认为,在经济原则的作用下,一种语言中的名词、动词、形容词一般不会有专属的并列标志,词类之间总会出现合用并列标志的情况,即一种语言中至少存在一种跨词类并列标志[3](P10-13)。Haspelmath等经过调查发现,在301种语言中,有161例(占比为58.2%)是动词和名词合用并列符的[4](P342-345)。李占炳亦发现,无论是从横向共时(世界语)还是从纵向历时(甲骨文和近代汉语)来看,并列连词的跨词类合并现象都很普遍[5](P17-27)。

再回到汉语上来。问真早在1961年就指出,“和”用来连接动词性成分在报章文字中是非常普遍的;朱军、戴春蕾通过语料库统计,指出“和”的突出特点是适用性强,它不仅能连接名词性、动词性、形容词性的成分,还能捏合相当大比重的异类词[6](P150-155)。刘贤俊认为,“和”的语义功能关联了指称、陈述、修饰全部三个人类认知的基本范畴[7](P61-69)。李占炳提到,“和”有时承担了某些该由“并”“而”承担的职责。他还认为,如果未来汉语的并列标记会因为标记意义虚空和语言系统简化而兼并为一,那么最终存留下来的应该是“和”,因为它已经突破了属性之间的界限。

本文的调查也显示出“和”连接两个动词的用法已经占据了一定的比例。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整体上显得非常的自然顺畅且典范化。至于“和”连接两个名词的用法就更不必说,那是它源发性的、最常见的功能。根据上述文献研究和调查统计,我们相信,作为一种柔性灵活的、注重意义关联而非形式严谨的语言,中文也像其他语言一样,演化出了跨类合用并列标记,连词“和”就是这样的跨类合用并列标志。就此而言,它与动词的搭配是不会产生任何词性对立的障碍的。

“v‘和’v”式的产生,无非是表达者在交际中想要有意地把两个动词并列起来,以阐示一种动作/状态的相加意义的操作,只不过在其相联的环节中有时需要一个并列符,“和”正好能被用来充任而已。也就是说,v与v相并列是根本的目的,标记“和”只是一种辅助手段。作为一个跨类并列标记,“和”连接动词的用法亦可以视为其基本功能、固定属性。我们认为,这也正是“v‘和’v”式在语料中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

三、“并”的使用倾向和实际地位

胡裕树指出,“和、跟、同、与、及”一般连接名词,“并、并且”一般连接动词,“而、而且”一般连接形容词[8](P293-301)。从中可以得到这样的暗示:“和”与“并”分别对应着名词与动词,它们之间形成了一种严密的专司格局。顾静如[9](P89-103)、吴静和石毓智[10](P51-59)等也提到,汉语中名词、动词并列时,分别需要“和”“并”这样的不同连词,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系统分工”。我们承认,现代汉语中的“并”完全不能连接名词性成分,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在连接谓词性项目方面,“并”是不是像学界一直认为的那么典型、那么具有统治性,则有待商榷。本文认为,“并”可能不应视为是连接两个动词的“标准答案式”的连词,其实它在这里的地位并不比“和”更高。

很多学者都承认,“和”与“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相互替换。吴云芳指出,“和、并”都可以连接动词后作带“的”的定语和述语,这时它们能够以此代彼[11](P13-16)。马芬认为,“并、并且”在递进意义不是很明显时换成“和”,其意思不会有太大变化[12](P8-66)。李占炳则指出,“和”有时承担了部分该由“并”承担的职责。例如:

(4)重新恢复并(/和)发展与北约的关系,并使俄最终加入北约。(《文汇报》,2000-03-08)

(5)一定要重视和(/并)改进家庭教育(《文汇报》,2000-03-03)

值得注意的是,吴云芳经过统计得出结论:“和”连接谓词性成分作述语比“并”更为常见,同时,“和”字谓词性结构可以作定中结构的中心语、主语、宾语、粘合式定语,这些情况则不能用“并”。刘丹青则更为明确地指出:“语法书上多说动词的并列用‘并’,造成它与名词短语的‘和’等分庭抗礼的印象,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觉,连词‘并’的使用频率极低,与‘和’不可同日而语。”他在统计了3.2万字的《黄金时代》后发现,此书没有一次选用“并”作连词;又统计了13.5万字的《骆驼祥子》,也只发现1例“并”连接动词性谓语的情况。他认为,“并”有轻度递进性,又利用率有限,而且有时还会使得本来已经成立的并列结构在加上它之后反而合格度降低,因此,“并”应该不能被算作是“泛用”的动词并列连词[13](P1-21)。例如:

(6)一切会议上对于提案的赞成和(*并)反对极少是就事论事的。(钱钟书《围城》)

(7)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并)纳税!(微博,2018-04-12)

我们的测试数据已经显示出,“和”与“并”在连接两个动词时,往往具有超强的“皆可性”“可互换性”。同时,“和”连接两个动词的组合基本都是充当谓核,但也有7.6%的例句出现在定语、形式动词宾语等位置上,而“并”的相同格式则只能充当述语。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v‘和’v”比“v‘并’v”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还需指出的是,在我们的统计中,与“和”相比,“并”连接两个动词的格式出现率很低。為了更具说服力,我们接着对余秋雨的散文集《山居笔记》(10万字)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和”连接两个动词的组合共有21条、“并”仅有1条。本文又对《人民日报》1990年1月份的语料进行了考察,其中,“v‘和’v”有401条,“v‘并’v”有30条。我们还对BCC语料库中莫言小说中的语料(300余万字)进行了检索,其中,“和”的动词并列式有34条,“并”只有2条。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虽然“并”所连接的都是动词性成分,但并不是所有的动词并列都用“并”来连接;与“和”相比,它在这里并没有优势可言。“v‘并’v”所能出现的句法位置相对狭窄,而且常常可以被“v‘和’v”替代;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文本中出现的比例确实较低。对于“并”而言,我们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把它当作一个评判动词并列式典型与否的标尺。

彭小川和赵敏[14](P107-111)、吴宇宏[15](P72-73)均指出,“并”最常见的功能是连接分句,其比例高达70.6%或84.4%。因此,我们推测,这一连词目前已经把主舞台放到了分句与分句之间,而将连接动词的机会一定量地让给了“和”。不过,“并”的动词并列式数量偏少的现象,并不意味着该连词与动词的组合已经有所局限或者说质量不佳。我们观察了本文统计的所有样本和语料库中的更多例句,结果发现,“并”与动词的搭配,不仅全无障碍,而且准确规范、自然流畅。因此,它的低使用率是用法上的而不是句法上的,是审美习惯而非实际功效所致。同时,大部分的“v‘和’v”都可以替换为“v‘并’v”,这也是“并”衔接动词的能力的有效证明。

四、“和”的平等并列取向

吕叔湘指出,“和”的连接项应该是平等的并列关系[16](P265)。该论断得到了诸多学者的支持,我们亦对此极为赞同。被“和”串联的两个词语在意思上是没有梯度之别的,这一观点落实到“v‘和’v”格式就体现为:“和”的前后两个动作没有时间的先后和过程的顺接,也没有内涵表述上的更进一步深化。相对地,连词“并”才是专门表示承接、递进意义的那个标记符。不过,此处可能会有疑问,因为在现实中大家经常会遇到并列项具有承接关系和递进关系的“v‘和’v”。在上文的统计中,这种情况更是占了超过30%的比例。比如,在例(8)、例(9)中,“维护”与“发展”、“观察”与“选拔”之间相互引续并逐步进阶,它们显然不是平列关系,却仍然与“和”进行着搭配。

(8)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和(/并)发展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文汇报》,2000-03-05)

(9)米卢把3月5日到11月1日这个时间段称作自己观察和(/并)选拔球员的阶段。(《文汇报》,2000-03-01)

我们认为,这是发话者根据表达需要,从主观上忽略了其含义内潜在的承接递进关系,把二者当作两个对等的独立事件来看待的结果。在例(8)中,既可以选择连词“并”,也可以采用“各自均衡陈述”的“和”的视角,这时,它强调的意思是“要维护这样的局面,亦要发展这样的局面”,而非“要维护这样的局面接着再在此基础上发展它”。例(9)也可作类似的分析,如果主观上想表达“是观察球员的阶段,也同时是选拔球员的阶段”,就使用“和”;如果主观上想表达“这段时间主要用来观察球员,然后依据观察结果进行入队选拔”,则使用“并”。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两个具有潜在承接、递进关系的动词,可以很自然地用“并”把这种关系表现出来,同时,也可以用“和”使之平等并列化。至于到底作何选择,似乎是由陈述者的个人视角的认知倾向来决定的。

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区分并列、承接、递进、选择等表意关系的必要性,很多学者都指出,“联合短语”这一范畴可以再下分为并列式、递进式等类别,同时,联合连词又可细化为表并列的、表选择的等类型。具体到“和”这一标记上,除了《现代汉语八百词》之外,刘月华等[17](P312-349)、侯学超[18](P273)也认为,它代表的就是平列关系。不过,还有一些学者则根据它在现实中连接的词项的语义,判断它应该也具有承接递进的意义,如问真、王磊、郭进军等,特别是马清华的系列研究,还全面构建了标记“吸收”关系值后因“偏移”而发生语法化的过程。

相比而言,本文更支持前一派的观点。我们认为,两个并列动词有时确实会呈现出事理上的承递性连接,不过,这种关系是潜在的、待发挥的,它或许会被激活也或许不会。因此,二者虽然在常识上具有这种关系,不一定就能直接推导出整个短语一定会表达这样的含义。事实上,连词“和”对其“平等并列”的特质的坚守十分顽强,它会依靠主观性而遮蔽递进等动态意义的显露,强行将其压制成一般的、分别陈述的双边均衡态势。通过感知体验和心理内省,我们就能深刻地领略到上述情况的存在,即所有并列项间有着过程上的顺序贯通、内涵上的逐步深入的“v‘和’v”,实则彰显的都只是平等并列的状态。

关于一些研究者提出的“并列连词向非并列延伸移变”的演化路径,这里暂不予以验证。假设它真的是客观存在的规律,大约也要在相当长的历时过程中才能得以体现。我们并不打算去怀疑该结论的正确性,甚至还对其抱有积极态度,这里需要申明的是:在现代汉语的共时系统中,仅就“和”这个连词而言,它似乎并未吸收递进等意义关系而发生拓展转化。该标记只是一个经常被用到的、以串聯两项为主要价值的连接符,它在功能上也可以连接递进关系义的词语,但在这一用法中,几乎不涉及内涵表达上的附和,即使稍稍出现被动的浸染,也并不显著、无法占据主导地位。换言之,不是“和”具有递进义,而是递进义的词可以用“和”以平列义的状态来表示。“和”在陈情达意上并非一个交叉多面手,而是有专门分工的,它只有并列而没有承递的特性,也使得它不会重复于或侵吞掉“并”的价值,从而为后者留下存在的空间。

五、主观性视角压制下“和”与“并”的互换通用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和”对其平等并列性的维护,需要借助“主观性视角”这个维度的介入,而且它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主观视角与客观实际是两个层面上的概念,它们时而和谐一致,时而矛盾冲突。上文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和”字动词并列式都可以把其衔接符替换为“并”。我们发现,在上述情况下,连词“并”的主观视角会给本来是平等并列关系的两个动词“激发营造”甚至“额外赋予”出一种承接递进关系,并使它在意思上自然无碍。例如:

(10)两国总理第四次定期会晤,就深化和(/并)扩大两国经贸、高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系列共识。(《文汇报》,2000-03-04)

显然,“深化”和“扩大”本是两个不同方向上的举措,“深化”是在力度和水准上继续向下精进,“扩大”则是增加其数量、拓展其面积,它们各自独立且同等重要。因此,在最开始的语料中,两者之间使用的连词是代表着“平等并列”关系的“和”。可是,这里如果把“和”换成“并”,也完全没有不协调感,此时,我们会觉得在“深化并扩大”中,“扩大”是后续的阶段,是更有难度的任务,是更重要的工程,所以也适合使用承接、递进的关系。这就体现出主观性视角的强大压制力。反过来,在“并”连接两个动词的样本中,也有90%左右的语料可以把连词转换为“和”。例如:

(11)阻止黎巴嫩政府和军队进驻并(/和)接管南部地区,让真主党游击队……(《文汇报》,2000-03-07)

综合上述情况及大量的语料观察,我们对述语位置上两个动词之间的客观语义与主观性视角的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具体如表1所示:

当两个动词之间的潜在意义关系是平等并列或承接递进,说话者也从主观上把它叙述为这种关系时,那么就会一切正常。如果词义和视角不能统一,则具体情况就会如表1所示。从表1中的四种情况来看,不管客观词义关系如何,句情表达和连词选用几乎总是与主观性视角的意志相一致。比起客观词义关系,主观认知视角显然更具有决定性,似乎它才是控制着“句义的敲定”和“连词的选取”的关键力量。在主观认知视角与客观词义关系发生偏离、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前者的要求往往是需要遵从的基准。

可以说,主观性视角的决定性作用,是与当代语言研究的理念相契合的。认知语言学认为,意义存在于人类对世界的解释中,它具有主观性,体现出以人类为宇宙中心的思想,意义的描写涉及词与大脑的关系,而不是词与世界之间的直接关系[19](P1-65)。需要强调的是,主观性视角并不是想当然的,它必须以客观词义关系为基础并接受其约束。同时,主观性视角的决定性作用也不是无限延伸的,它同样会有难以施行之处。如例(12)、例(13)所示,这组句子就无法凭借自身意愿把“和”改为表承接递进义的“并”。也就是说,承接递进的主观视角在这里遭到了驳斥而无法发挥其影响力。

(12)全局每天开行的400多趟旅客列车始发和(*并)到达的正点率分别达到99.3%和98.6%。(《文汇报》,2000-03-01)

(13)水鹿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管是养殖的还是野生的,未经省级林业管理部门授权,任何机构均不得食用和(*并)出售。(《文汇报》,2000-03-03)

上述局面的形成是有道理可循的,它反映了主观性视角的明理性。因为用承接递进的视角来串起一组动作的前提是,动词的语义之间起码要有这样理解的可能性(纵然是最低限度的附会也无妨),即它至少要存在一定的让思维发挥导向作用的空间。只有这样,才可以执行相应的操作,如前面的例(10)所示。例(12)、例(13)中的“始发和到达”“食用和出售”,却是在分别陈列两个自立而对等的相关事件,是板上钉钉的平等并列,它们的两个动词不具备时间上连贯、事态上加重的条件,所以就无法为承接、递进的主观视角提供滋生的土壤。由此可以看出,主观性视角的力量即使再强大,也不能做到“无中生有”。认知语言学强调语义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主观视角当然离不开客观现实。

总之,以上论述厘清了例(8)—例(11)合理性的由来,但复杂的语言现实所带来的困惑仍未完全消除。例如:

(14)《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细则》日前正式发布并(*和)执行。它将维护……(《文汇报》,2000-03-24)

(15)中药茶液……进入体内后,对肠道内的干硬宿便进行长时间的浸泡,使其软化、脱落并(*和)排出。(《文汇报》,2004-03-03)

这一组语料是证明“和”的平等并列性的范例,因为它不宜用在具有承递关系的两组动词之间,而“并”恰好合适。这是因为“发布”与“执行”、“软化”“脱落”与“排出”,是一个整体事件中不同阶段的子事件,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发展。值得深思的是,它们居然没有像例(11)那样发生主观视角压制。也就是说,这里前后承递的一对动作被剥除了当作平等并列关系看待的可能,同时,也没有使它获得使用“和”来表达事态的机会。这无疑是主观性视角无法发挥作用的又一种情况。

六、主观认识和主观情感对连词视角的牵制

那么,为什么例(14)、例(15)中的两对具有潜在承递关系的行为,不能根据表达者的需要而表述为平等并列的关系?换句话说,为什么它们就最好用“并”,而不能被主观性视角调整为用“和”?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对“发布→执行”“软化→脱落→排出”与“维护→发展”“观察→选拔”进行了比较,并没有在客观语义层面发现具有实际意义的辨析角度。随着语料观察的深入,本文认为,这些句子之所以只能表示承接递进而不宜表示平等并列,似乎仍然是主观性的因素在发挥作用。根据Finegan的论述,语言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说话人的认识、说话人的情感和说话人的视角,它们互相联系,经常交织在一起[20](P1-15)。沈家煊对此予以了引述,并在对“把”字句的研究中指出,认识、情感和视角这几个主观性因素之间有着极大的融合和牵连[21](P387-399)。根据我们的观察,这里的问题亦正是主观性情感和主观性认识影响到了主观性视角,才使后者作出了带有固定倾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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