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与俄罗斯法律战之法官选择
乌克兰在其向国际法院提交的申请书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将根据法院规约第31条(2)和法院规则第35条(1)的规定行使其选择judge ad hoc 的权力。
什么是 Judge Ad Hoc?
根据Black Law Dictionary的解释, ad hoc 是指 "for this", Form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Judge 当然是法官, 那么, judge ad hoc 就被翻译成“专案法官”。从“ for this, form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上看,翻译为“专案法官”似没有什么问题,但如何和办理本案的其他法官进行区分呢?ad hoc 的中文翻译我本人觉得一直翻译的不够准确。最常见的是 ad hoc arbitration, 国内一般均将其翻译为“临时仲裁”。相对于在册仲裁员的机构(institutional)仲裁,ad hoc的仲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他们共同熟悉或尊重的某方面的专家、学者(不是仲裁机构呀,不是仲裁员呀)等对其争议进行居中裁决。其仲裁庭的组成虽然是 for this, or formed for this particular case, 是临时组成的, 但毕竟“临时”给人的感觉不具权威性,况且,for this, or formed for this particular case 中都没有“临时”的意思, 其裁决不仅不是临时的,绝对是永久的。因此,ad hoc arbitration 翻译为“特别仲裁”比“临时仲裁”要好,也能与机构仲裁相区别。
就judge Ad Hoc 而言, 因为国际法院有十五位法官,他们不是外星人,都有国籍,虽然每一位法官都不是其国籍国的代表,均宣誓公正和独立,
但毕竟如果案件中有对方国国籍的人担任法官,而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 心理也难免不安。因此, 针对这种情况,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法官中没有当事方国籍国的法官,那么, 当事方可以另选一人作为本案的法官,特别要注意的是其所选择的法官不是国际法官中已有的法官,是不在册的,是专门为本案选择的法官。该法官与国际法院中的法官地位平等。
再来看Judge Ad Hoc,翻译成“专案法官”也没有什么错,但没有办法和本案的其他法官区分,我的建议还是翻译成“特别法官”好些, 之所以特别是因为其选择方法之特别而已,也可以和在册的法官区分。
附法院规则第三十五条(1)
José Gustavo Guerrero (萨尔瓦多). 常设国际法院(PCIJ)最后一任院长, 国际法院(ICJ)首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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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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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长沙、石家庄和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先后在香港、迪拜、瑞士、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代理国际仲裁案件。
企业法律顾问、英语翻译职称
《国际仲裁翻译文集》和《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筹备中。
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实际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