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几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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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很多小可爱们在查阅关于保险合同的几大基本原则的解答,今天霍编为大家精心整理8条解答来给大家剖析! 有79%游戏狂人认为保险合同的几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包括)值得一读!

8条解答


一.保险合同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1.保险其实详细来说是有六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确定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务来投保,比如说,你的私家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车,修车的费用是你的经济损失,那么你作为车主,对这辆车具有保险利益。

2.另外你不能给一个陌生人买保险,因为你不认识这个人,也不了解他的情况,最重要是他对你没有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险利益,保单是不能成立的。

3.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避免赌博行为和防止道德风险以及保险欺诈。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4.之前的文章小宝有提到要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或者是对保险人有所欺瞒,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主力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因为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所以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有很重要的意义。如果近因是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下面两个案例便于大家理解近因原则:案例一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走在路边被车撞倒,身体没有受伤却突然身故了,检查后确定是心脏病致死。

6.此案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属于除外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二买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在家心脏病发,寻找药的过程中触电死亡。此案中,由于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触电,属于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通过补偿让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7.也就是说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遭受到损失,得到的赔偿也不会超过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8.举个例子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保额是50万元,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将其烧毁,损失的固定资产市价为30万元,那么保险人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给被保险人30万元。

9.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依法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到的损失赔偿后,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损失。

10.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举个例子假如你开车在路上被甲某的车子撞到了,发生事故后是甲某负全责,但是甲某不赔偿损失给你,这时你可以向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保险人按照合同赔偿给你之后,向甲某追偿的权利就转让给保险人了。

11.如果发生事故后,甲某赔偿一笔,保险公司也赔偿一笔,那么受害人会获得两份赔偿,这样相当于受害人通过事故额外获得一笔收益,这样可能人人都想发生事故,会引发道德风险。

12.因此,代位求偿原则同损失补偿原则一样,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险事故获得额外的收益。代位求偿原则适用于财产险和费用型的医疗险,但不适用于意外险和寿险,原因是: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额外获益的说法!

13.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

14.举个例子假设你向很多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一个保险标的的损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险人索赔,那么就会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样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15.因此,这个原则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保险六大原则的设立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防止有人骗保诈保;防止因为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防止道德风险,引起社会不稳定。

16.我们可能没有100万的资产,但可以配置100万的保额,保险金是我们对家人展现爱与关怀最好的方式,保险金不一定能为我们锦上添花却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险也是我们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今天先分享这些,后面会给大家再分享更多关于保险的知识。

二.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四个基本原则是什么?为什么要坚持这几个原则

1.您好,人身保险合同的四项基本原则如下: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

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

三.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

1.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四.保险的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自愿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原则有哪些

1.文义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意图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解释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3.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5.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6.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7.补充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8.扩展资料: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9.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10.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11.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12.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参考资料来源:—保险合同解释

六.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

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解释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4.(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5. 解释 (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 解释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0. 解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1 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2 《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

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共有5个,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文本上的文字含义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的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文义解释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等引发争议的情况下,会结合订立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解释的原则。

2.他会结合订合同时的背景,客观情况等进行解释。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收益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订立的,所以在文义表达不清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该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的解释:保险合同虽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实际执行中仍有部分内容可能在经过双方协商后做出修改,修改后都会以批注或批单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释时会选择这一原则来执行,特别是有些批注后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时,更应使用这样的原则予以解释。

4.5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的时候,可以借助行业,国际的惯例,在公平的原则下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给以合理的补充解释,便于合同的完善和执行。

5.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随着外界条件的变化,有时会出现因各种情况导致的争议,有了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就更利于合理的解决问题,继续履行保险的保障功能。

八.什么是保险的三大基本原则

1.保险共有四大原则,其一:保险利益,保险是一个未来风险的规划,只有跟被保人有直接利益的人才能够投保,其他无关人士不能投,其二:诚实信用,保险是一个契约型合同,对未来发生的事情充满不确定性,所以在投保前知道被保险人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2.第三:损失补偿,保险是预防未来生活发生改变而提前做出的一个规划,它不会让客户盈利的;第四:近因原则,保险只对产生风险直接原因的事件进行赔偿,不在责任范围内的不会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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