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观众老爷在搜觅关于汽车强制险过期多久不能补办了的解答,今天蒋编为大家分类整理3条解答来给大家重点解析! 有79%骨灰级玩家认为汽车强制险过期多久不能补办了(汽车强制险过期了怎么办)值得一读!
3条解答1.汽车交强险过了续保期限,带上本人的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如果是公司的车辆的话,那么还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交强险保单到保险公司续保。
2.不及时续保,危害非常大:如果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车主需要自己支付汽车交强险的理赔金额;交强险过期,车辆年检审核不受理;如果被执法交警查到,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各地处罚标准有所不同。
3.有关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交强险过期一个月后,还是可以继续缴纳交强险的,如果不续期可能会面临惩罚。
1.机动车强制保险过期,不是报废的必要条件,也就是是否报废和机动车强制保险是否过期无关。机动车强制保险过期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车辆才必须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5.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6.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7.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8.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9.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10.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11.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12.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
13.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