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看众们在查看关于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条款的解答,今天修编为大家四处寻觅6条解答来给大家剖析! 有89%女玩家认为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条款(关于保险的法律条款)值得一读!
6条解答1.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3.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1.保险知识的认知度不够,不少人对于购买保险是持观望态度,而下面通过了解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加深对保险的认知,知道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购买保险时候多一份放心。
2.接下来太平洋保险小编为您一一介绍。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4.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5.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6.保险是免税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7.寿险公司不得解散《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8.《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1.可查看你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权利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代位求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说明义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4.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权利。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对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财产险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险被保险人负有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1.最主要的就是《保险法》;然后还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这两个属于法规性质;此外,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部分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4.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5.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6.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
7.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8.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9.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10.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1.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12.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13.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14.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第十条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16.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17.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
18.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19.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20.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21.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22.第十四条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23.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24.第十五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25.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第十六条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26.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27.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28.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29.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30.第十九条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1.第二十条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32.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33.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34.第六章列报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寿险责任准备金;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5.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保费收入;二退保费;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四已赚保费;五手续费支出;六赔付成本;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但要记得保护好你在此单位上班多年的证据。因为单位只跟你签订过一次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方面的证据是不全的。只能找考勤、工资证据。比如每一次的工资是怎么发放的,如果是银行系统发放的,就是很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