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各位大神在检索关于工伤保险怎么赔偿的解答,今天佟编为大家汇总8条解答来给大家解说! 有79%吃鸡玩家认为工伤保险怎么赔偿(工伤保险怎么赔偿标准)值得一读!
8条解答1.因为你问的太过笼统,只好随便发些文字在这里,你自己看好了!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康复性治疗费=医疗费=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条件: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三款、《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六款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数×天数×7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四款。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 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 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享受条件: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配置标准×器具数量条件: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
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6.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
7.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二款。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需要支付,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8.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9.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10.支付责任: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生活护理费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7、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月数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8个月;六级:6个月;七级:3个月;八级: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1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36条第一款、第37条第一款。8、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百分数本人月工资:实务中一般按定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无明文规定一级至四级: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条件:从评残后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一款第二项五级至六级:五级:70 ;六级: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条件:难以安排适当工作。如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适当工作,则发放正常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一款第二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一级至四级不享受。
12.因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工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1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款、第37条第二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五级至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
14.条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支付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二款、《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一款。七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十级为8个月条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责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
15.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8条第二款。旧伤复发待遇享受第30条、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16.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第三项、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17.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二款。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8.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三款。受害人因工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受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0 。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第三九条规定处理。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按前述有关项目的方式计算。
19.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5条特别注意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
2008年工伤保险新增内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按视同工伤处理。让你的朋友伤好后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会按伤残等级进行补偿的。不过交通事故需要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哦,
1.工伤待遇,除了享受报销医药费用、安装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外,还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2.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伤残不同的等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伤残一至四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4.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伤残五至六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伤残七至十级的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8.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职工死亡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1.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工伤报告程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认定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
2.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3.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工伤鉴定程序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4.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协商赔偿程序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法院审理程序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执行程序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申诉程序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1.由受伤职工所在的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若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1年内自行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事故情况说明或单位不愿出具可以让现场的几个工友写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医院就诊病历和医药费凭证,到劳动部门填写相关材料;劳动部门会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认定,如果符合会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后,若单位已为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可以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受伤职工只能向单位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你也可以直接致电当地劳动部门以获得详细信息。
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是工伤责任中无过错原则
1.你说的上班途中发生车祸,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否可以同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怠肠糙段孬灯茬犬长华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2.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4.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一般是实行工伤补差的原则。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5.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7.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另外还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