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5):刑事控告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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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65):刑事控告的程序问题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65)

刑事控告的程序问题

一、公安机关收案、立案程序

二、不立案的救济程序

三、结语

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是刑法的职能,也是刑事程序所追求的目标。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时,且侵害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时,提起刑事控告是重要救济途径。但刑事控告绝不仅仅是娱乐明星在社交媒体上展示出来的一张报警照片,而是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和救济途径。

一、公安机关收案、立案程序

刑事案件(公诉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委分别立案管辖,但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基本上由公安机关管辖。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严重侵害时,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侮辱诽谤等,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刑事案件,公检法监无论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对于报案人的控告均应受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再受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对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刑诉法规定,对于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受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受案机关应当立案。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不得以证据不足等其他原因拒绝立案。

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最长不应当超过30日。

二、不立案的救济程序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然而,对控告人而言,公安机关不立案并非案件终止,其仍然有多重途径寻求救济,分别为:复议复核、检察院立案监督和刑事自诉。上述三个救济程序属并列关系,可依次进行,也可同时推进,互不冲突。

(一)复议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立案监督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三)刑事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结语

刑法是惩戒犯罪最为锋锐的利刃,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坚实的盾牌。当犯罪伤害到你时,请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

作者:王靖宜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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