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症”需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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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一起在成都高架快速路上追逐竞驶、斗气别车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诉案件,维持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原判。被告舒某某、叶某某的行为导致两车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轿车连续碰撞,造成6车受损和叶某某的妻子丧生。法院认定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本为驾车携妻前往游乐场的叶某某,却因突然变道而影响到正常行驶的舒某某,并引发舒某某的摇窗辱骂。二人随后相互竞驶飙车,不仅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还最终导致两人锒铛入狱。本案的依法审判,不仅为广大驾驶员朋友敲响了交通安全警钟,更为路怒症的矫治,开出了法治药方。

法院审理认为,舒、叶二人相互斗气,在有一定车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过反复加减车速、快速变道等方式别车,明知会对彼此车辆及周围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可控制的严重威胁,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两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获刑四年,当属咎由自取。

人常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矫治路怒症固然需要情绪管控和心理疏导,但也不能全寄望于当事者的忍,更需要的是重塑规则意识、心存法律敬畏、依法依规制怒。这需要驾驶员朋友加强法治修养,也需要执法部门以对情绪杀手的严格执法,警示路怒症者汲取教训,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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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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