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首例:“豪横”女子公然袭警!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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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2日16时许,在禹州市鸠神公路鸠山镇仝庄路段,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神垕中队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查究车辆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一辆车牌号为豫kfz252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后排乘车人员未系安全带,民警拟对该车驾乘人员进行处罚时,该车驾驶员付某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并辱骂执法人员。现场民(辅)警依法传唤该车驾驶员付某龙时,遭遇该车同乘人员付某盼(女)阻挠及脚踢。后经医院检查诊断确认辅警刘某下体受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盼已被禹州警方依法以涉嫌袭警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袭警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确定的罪名明确为袭警罪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人民警察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气焰嚣张、手段残忍,甚至出现预谋性、聚众性袭警案件,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必须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单独规定袭警罪。

以下属于严重袭警的行为: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该意见明确,对构成袭警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民警执法尊严不容侵犯!

来源平安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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