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妇女维权|济宁妇女维权团律师做客山东台讲述维权故事
妇女维权|济宁妇女维权团律师做客山东台讲述维权故事
说到银行卡诈骗,咱们都会想到银行卡主人丢失或者出借了银行卡,然后被别人盗刷,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了。
余立泳律师讲述的这起案件不是这样。银行卡主人不仅没损失钱财,还得到利益了。
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怎么就构成帮信罪?2022年8月13日上午山东台《周末说法》节目中,济宁市优秀巾帼维权律师余立泳以案说法,分享了他为一例年轻人帮信罪代理辩护的工作体会。山东台融媒体直播,学习强国平台、闪电新闻客户端、齐鲁网、蜻蜓、喜马拉雅同步直播!
济宁市妇女维权法律团律师 余立泳
余立泳律师,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曾在公安一线工作15年,办理过当地多起大、要案和疑难案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让他善于找到辩护突破点,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票据纠纷案件处理上卓有建树。执业理念:做捍卫人间正义路上永不停歇的斗士。
多亏警方侦破此案,否则小于不知要踩下多深的坑,闯下多大的祸!——余立泳
熊孩子触犯了新罪名——帮信罪
去年底马上过春节了,有一对中年夫妇来到我办公室,还没开口,就先哭了起来。女方哭得说不出话,安抚了好一会,她丈夫才告诉我,儿子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了!他们夫妻反复说求求我,一定要救救孩子,他是被冤枉的,他也是被人骗的……
原来他们的儿子小于,21岁,大学刚毕业,还没找到工作,平时喜欢在网吧打游戏。
2020年11月19日,小于把他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储蓄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卖给在网吧打游戏认识的小郑,小郑说就是用来转转帐收收款。这三张卡是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的,每张都卖了600元。
但小郑拿到了卡,说过几天给1800元,一直没给。小于气不过,拿着自己身份证将其中的一张银行卡挂失、补办了新卡。这时候,他发现自己原来全部清零卖出的银行卡上,多出来4万多元,他知道这是小郑他们过手的钱,他想,反正你这钱也不是好来的,不义之财我用了,谅你也不敢报案!况且也没给我1800元,我就花你的钱!他从新卡内取走4万元。
只过了一个月,2021年12月份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小于三张银行卡流水金额为39.9万元;后来警方顺藤摸瓜,找到小郑,小郑也是为上家购买的银行卡,上家以每张1000元购买他的,他才花600元买小于的。而他的上家,还有上家,都是利用海外服务器,专做诈骗的。
由于疫情需要隔离,小于一开始羁押在泗水县看守所、后在邹城市看守所、又到了济宁市看守所羁押,律师会见很不便。但受人之托,当忠人之事。我只能不停地往返于各个看守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
在会见的时候,我发现这个熊孩子根本就是执迷不悟,不思悔改,还委屈的不得了——他不认为自己是犯了罪,反而还认为是自己受了骗,一直再说是小郑不讲信用。
后来我反反复复从心理、法律、亲情等各个方面对他进行疏导,终于使他认识到了的错误。这期间小于的妈妈,去我的办公室好几次,每次去我办公室,都得哭半天,她说她一直睡不着,有时候都不想活了,恨不得自己进去把孩子替换出来……爱子心切我们能理解,但是小于确实违法犯罪了呀,既成事实无法挽回。
他表示认罪认罚以后,我们又一次次地跟检察院、法院沟通,充分表达我们的观点。
最终,这个熊孩子以帮信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伍仟元。这已经是我作为律师,利用专业知识帮助于某争取到最好的结果了。
办案感想:
这个案子的辩护,我尽了全力,但对于21岁的青年来说,这是刑事犯罪,从此小于身上有了案底,身上有了污点,将来,不光是自己,下一代的孩子都有可能会受到影响。
这个案子给我们触动最大的还是家长。整个家庭中,全家几代人最关心最关注的是谁呢?就是孩子!孩子好了,一家人都好,孩子成了熊孩子,惹事甚至犯罪,一家人都跟着窝火、闹心。小于在里面,听到我给他转述妈妈说的话,也哭起来,觉得对不起家里人,可是悔之晚矣!
我感觉这家庭的教育很成问题,拿着21岁的儿子还当小孩,比较溺爱,小于就是典型的糊涂父母养出的糊涂孩子!
不仅小于,还有小于的父母,包括我们很多人,对于帮信这个罪名,根本不了解,这些熊孩子就是不知不觉中,一不小心,就掉到了坑里,犯了罪。可以说,要不是被刑法追究,小于还会在这个道上继续犯更大的错!
2021年,全国帮信罪起诉人数13万人,是2020年的9.5倍,2022年上半年全国已经起诉6.4万人,高于去年。目前,帮信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而且从被判刑人员的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的占到66.3%,18-22岁的占到23.7%,且大部分是在校学生或者刚毕业的孩子。这是一个很让人震惊的现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新加入刑法的罪名。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帮助行为就是支付结算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交给犯罪分子使用,而犯罪分子恰好进行了网络诈骗,并用借来的账户进行了支付结算,也就是转账汇款。
那您可能会说了,我把账户借给他,我怎么知道他干了什么?我不知道他犯罪啊!但法律上,明知不仅包括事实上的明知,还包括应当明知,也就是推定的明知。他借你的银行卡、买你的银行卡,你怎么不问问他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账户转账?为什么要借别人的账户转账呢?为什么给你费用?即使不知道对方具体做了什么,也应当知道所谓的转账绝对不是光明正大的或者合法的!
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主要有三个,(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中包括3000元诈骗的钱;(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三个标准查明一个,就可以定罪量刑。小于的账户流水金额超过了30万,全部都是诈骗款,构成帮信罪;于某又将自己银行卡挂失,取走4万块钱这个行为,有的认为构成侵占罪,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目前,还没有出具统一的解释或者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判例,都倾向于认定为盗窃罪。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收取任何好处,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很多人踩坑的原因。甚至有些人仅仅是出借银行卡,就犯了罪。
千万不要贪图小便宜,天上掉馅饼,一定是陷阱!而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个人信息、账户,千万不要外借!
济宁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律师 刘利丹
- 刘利丹,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员、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值班员。济宁市律师刑事辩论赛优秀辩手、实习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济宁市优秀巾帼志愿者、济宁市巾帼建功标兵。专长:婚姻家事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的处理。
杜阿姨维权走了很多弯路,如果早点求助律师就好了。——刘利丹
丈夫私自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妻子如何维权?
杜阿姨60岁,本应是退休安享晚年的时候,但她丈夫老张却背着杜阿姨拿房产证办了抵押借款,时隔几年,杜阿姨得知此事儿如同晴天霹雳。
杜阿姨和丈夫老张结婚后有一套住房,是老张参加本单位的房改房,产权登记在老张名下。老张一直有赌博的恶习,杜阿姨发现后也多次劝告,虽然老张保证不再赌了,但赌瘾始终未改。老张经常背着杜阿姨在网上赌博,老张有退休工资,平日对家里的事儿不管不问,只顾自己花费,两人的女儿在外地工作并已成家,家里负担不重。杜阿姨有自己的退休金,平时省吃俭用,日子还过得去。
因老张长期赌博手头缺钱,就问朋友借钱,老张的朋友就告诉他,可以用房子贷款。
老张想杜阿姨肯定不同意用住房抵押贷款,情急之下,找贷款公司的黑中介想办法。
黑中介指导着老张,办理了假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上就写明房子归老张。
黑中介就帮着老张向不认识的第三人借款30万元,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后来,杜阿姨碰到与老张熟识的朋友,才知道老张因赌博缺钱,用家里抵押房子借款的事情,当时杜阿姨气愤交加生病住院了。大病痊愈后,杜阿姨决定与老张离婚,同时还把给老张他们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部门也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
最后,婚离掉了,但要求撤销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行政案件却败诉了。因无法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其中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院驳回了杜阿姨的诉讼请求。
后来,债主没来催债,一年左右的时间,杜阿姨在法院公示栏中发现自己居住的房产将被法院进行拍卖的通知,经向法院询问才知道因为老张向第三人的借款到期,没有按时还款,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老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判决第三人对抵押物即杜阿姨居住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还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该房产。
杜阿姨找人咨询,听从他人建议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杜阿姨的异议请求。杜阿姨担心房子被拍卖,自己无家可归,心急如焚。
自家的住房突然要被拍卖,自己一把年纪遭此不测,这闹心的事儿让杜阿姨无数次流泪,甚至有过轻生的念头。后阿姨给我们当地济宁市妇联12338妇女维权热线打电话咨询,我们千诚律所值班律师接待了杜阿姨,并给她做出客观、全面的法律分析,取得杜阿姨的信任。
接到该案后,我们专门成立了一个研讨小组,针对杜阿姨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总结出案件焦点问题:一、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第三人与老张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对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和同事对问题点进行了详细、充分的论证,一致认为该案必须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
焦点一、案涉房屋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没有签订对房产的任何分配协议和财产归属问题,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原《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事实,杜阿姨和老张是结婚后取得的案涉房产,该房产显然属于杜阿姨和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杜阿姨对房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老张未经杜阿姨同意,私下用该房产抵押借款侵害了杜阿姨所属的财产权益。
焦点二、第三人与老张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第三人对房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认定抵押无效,除非抵押权人能举证证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本案中,老张在杜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伪造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户口簿,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杜阿姨知晓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作为案涉房产共有权人对老张的抵押行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确认案涉抵押合同无效,第三人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焦点三、第三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本案中,第三人无法径直从婚姻登记机关查询老张出示的离婚证真伪,但鉴于婚姻登记机关可受理当事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婚姻档案的申请,第三人可以要求老张出具委托书,由第三人指定人员作为老张的代理人进行调查;或者第三人为确认老张的婚姻关系,可径直向杜阿姨核实婚姻状况,或前往涉案房产现场查看居住情况。而第三人在不了解上述情况的前提下向不熟悉的老张出借30万的大笔款项,而第三人对老张的婚姻现状,案涉房屋现状均不熟悉,单凭老张提供的离婚证、户口本就给老张出借30万元款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第三人轻信老张,主观上存在过错。
后来,我就把这些意见整理出来提交法庭,系统论证,最终得到了法庭的支持。经法院审理认定,老张与第三人所签《民间借贷抵押合同》中抵押条款无效,以虚假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以及户籍材料取得的不动产证明亦无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判中第三人享有案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撤销了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有什么结果?
在本案中,如果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话,那么在房屋拍卖过程中,第三人可以优先分得案涉房屋拍卖款,即拍卖款需要先清偿第三人之债,如果第三人没有优先受偿权,案涉房屋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分配时要先留出杜阿姨的份额,剩下的才是老张的份额,老张欠第三人的借款,法院只能在老张享有的份额内分配给第三人,这样才能保护杜阿姨的财产权益。
不是说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吗?那为什么不能撤销这笔借款呢?
本案中,老张向第三人借钱,借钱的理由是家庭资金周转,第三人并不知道老张有赌博恶习,第三人出借给老张的款项资金来源合法,属于合法债权,而不属于赌债,因此,老张与第三人的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第三人明知老张借钱去赌博,还把钱借给他,那这个性质就不一样啦。
现实生活中,因夫妻感情不和、一方背负个人债务太多、或受他人怂恿、转移资产等等,可能都会成为夫妻一方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借口,出现这种情况,不仅使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也让善意的出借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何预防这种问题的发生? 首先,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管意识,严把审查关,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夫妻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双方均享有平等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再次,对于出借人来讲,要增强夫妻共债共签意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同时,还要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尽到注意、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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