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成涛律师:电信诈骗分子及银行卡主,承担刑事责任后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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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成涛律师金融维权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经通过,将于2022121日生效。关于这部法律能够为被骗的受害者维权带来哪些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一、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出售银行卡的银行卡主属于为电诈分子提供帮助的行为,本身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就是违规的,也是违法的,银行卡主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二、此法规定电诈分子或为电诈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后,更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已经很明确了,电诈分子及为电诈提供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些提供银行账户的卡主,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受害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否则很难维权。民事诉讼这涉及到管辖的问题,涉及到能不能打赢的问题,涉及到能不能执行回来的问题。

三、是以不当得利起诉还是财产损害赔偿为起诉?

1、案由的问题。这类案件是以不当得利还是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呢?本案给出了答案,那就是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来起诉的,而没有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这个问题,专业人士都明白这两个案由的区别,普通的律师可能会觉得此案以不当得利来起诉,但这个完全错误的,甚至是对受害者非常不利的选择。

原因是什么呢?通过本案我们可知,这些出售银行卡的人,没有得到这些诈骗款,其只是走账了或洗钱了。既然其没有得到这些钱,那怎么是得利了呢?所以当你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的时候,这个案件你很有可能会输掉。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则不同,这是侵权案由,只要侵权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这些卡主为骗子洗钱、出售银行卡,其有过错,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判受害者胜诉。

2、管辖的问题。案由的问题涉及到管辖的问题,从地方保护主义的角度而言,能原告所在地起诉的,肯定要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这是毫无疑问的。以财产损害赔偿为案由,可以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不当得利的案由,则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这两个案由,应该选择哪一个,专业人士就都懂了。这是案由选择的深层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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