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酒348瓶维权被驳回!“知假买假”能否获惩罚性赔偿?律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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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甚至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能否受到保护,尤其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践中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原告三个多月内购买假冒高档白酒348瓶,因未能进一步证明购酒行为是生活消费所需,法院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三倍赔偿,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

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和晓科: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虽然法律上对职业打假并无明确的界定,但大体来说,职业打假和普通消费者存在两个重要的差别。

首先,职业打假往往是知假买假,其次,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即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来获得收益。

目前在食品药品消费领域,知假买假能够获赔已有权威的说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业打假就一定能够获赔,因为无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要求惩罚性赔偿,其关键都在于提出的主体是消费者。

但对于怎么样算是消费者,法律并无专门的解释。

按照通常的理解,消费者是和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概念,只要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人,除非能证明其目的是分销、转售等经营行为,否则就应该认定为消费者。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导致了另外一种理解,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是消费者。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是为了索赔牟利,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也不是消费者。

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也要赔

职业打假不但知假买假,往往买假的数量还颇大。

潘轶:对于知假买假的惩罚性赔偿诉求,法院究竟是否支持,长期以来没有权威的说法。

但在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首次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能否获赔问题给出了权威的说法: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规定,对食品药品领域的职业打假显然比较有利,近年来,职业打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也较为活跃。

但是,这一规定仅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而职业打假不但知假买假,往往买假的数量还颇大。

因此,生产者、销售者仍可以职业打假人购买数量、购买方式不符合消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为由,拒绝给予惩罚性赔偿。

而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的这起案件,也正是因为原告方未能进一步证明购酒行为是生活消费所需,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三倍赔偿,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职业打假面临遏制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中包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

李晓茂:对于职业打假的功过是非,一直以来都有不同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7年5月19日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个答复中提到: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民法上的欺诈,按照《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的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最高院还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此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也在第十五条明确,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中就包括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知假买假尤其是大量购买的行为,无论是在投诉举报环节还是在司法诉讼中,都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从而无法受到如同消费者那样的保护。

非消费所需买假冒高档酒,三倍索赔被驳

据《法治日报》报道,非生活消费所需多次购买明知假冒产品,能否依法主张赔偿?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曲某夫妇三个多月内购买假冒高档白酒348瓶,因未能进一步证明购酒行为是生活消费所需,法院认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主张三倍赔偿,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系被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至9月期间,曲某夫妇分别以1320元/瓶、 1450元/瓶 和4800元/瓶不等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348瓶各类高档白酒,合计支付王某货款494460元。后曲某夫妇发现该批白酒为假酒,遂向公安报案。报案后,在公安民警的协调下,王某退还了所有货款给曲某夫妇。

法院同时查明,经另案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348瓶高档白酒均系假冒产品,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41000元。

刑事案件处理后,曲某夫妇以某商贸公司、王某销售假酒,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为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三倍购酒价款合计1483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曲某夫妇在短短三个多月内购买高档白酒348瓶,且在询问笔录中提到自己已知晓被告王某并非某高档白酒经销商,仍从其手中大批量购入相同年份的同类酒品,不符合生活常理及收藏规律。高档白酒在市场上属于稀缺资源,原告虽称购酒用于自饮和收藏,但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购酒行为是因为生活消费需要,故原告不属于消费者,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主张赔偿,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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