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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违约金吗?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对劳动关系中的违约金约定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仅可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其一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其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对于确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未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时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因此,如果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员工承担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如果认为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侵权纠纷提起诉讼,但以该案由提起诉讼,要明确离职员工侵犯了哪种商业秘密,审理时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诉讼难度系数高。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依法成立的一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专注服务于劳动纠纷领域,擅长处理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追索劳动报酬等。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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