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丨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五年半到变更起诉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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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起诉书指控:行为人张某(1999年生),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架设网站,在网站上分享含有淫秽图片的链接(云盘链接),再对链接进行付费设置的方式,由他人进行付费下载观看,从而牟利4万余元。经鉴定,文件夹中有淫秽图片一万余部,淫秽电影一千余部。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五年六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

【辩护过程】

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张某认为量刑建议过重,委托联盛律所冠文刑辩团队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紧急阅卷、参加庭审。

第一次开庭

根据详细阅卷情况,辩护人梳理、分析出多个有效辩点,并在庭审中详细发表,主要包括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质证,淫秽物品数量、获利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案利用云盘传播行为能否认定情节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邮件、电话沟通在约定地点抓获是否属于自动投案问题,部分淫秽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未遂问题等专业问题。在此过程中,辩护人认真研阅关键问题,请教专业人士,引用大量法律法规,检索提供指导案例,为辩护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法律支撑,增强了辩护意见的说理性。

辩护重点——本案能否认定情节严重

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淫秽视频图片均储存于云盘,网站中为链接,并非直接的淫秽视频、图片,用户只有从云盘中才能下载,本案之所以涉及的视频、图片数量较大,正是因为被告人使用网络云盘进行传播,网站链接也是云盘链接,鉴于网络云盘的特点,本案涉案的数量才相对较大,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同时,根据江苏高院《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下称《纪要》)规定,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査明网络云盘内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该数量应当作为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酌定情节,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纪要》同时规定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实际被点击数、传播人数、违法所得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包括有违法所得、图片和视频数量,根据《纪要》规定,数量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本案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也无法证实本案中传播的实际被点击数、传播人数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因此本案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辩护人提交快播案(《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十大案例之一,同时也是《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快播案中涉案事实所对应的量刑结果,对辩护律师来说很有参考价值),作为本案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参考案例。

变更起诉:

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辩护人密切跟进案件进展,多次就证据问题、法律适用问题以及申请鉴定人出庭等问题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沟通。时隔半年,检察机关终于做出变更起诉决定。

变更起诉决定中,检察机关仅认定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再认定其情节严重,并重新进行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由原来的五年六个月,调整为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再次开庭: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辩护人同意认罪认罚具结中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2022年5月23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张某服判不上诉。

【结语】

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议五年半,原本已无望扭转局面,但在辩护人抽丝剥茧的阅卷分析中,找出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致使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机关变更起诉,建议适用缓刑。所以,不得不重复那句话:1、刑事诉讼是专业的,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让你少走很多弯路。2、请律师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越对当事人有利;介入越晚,解决问题的难度越大。

律 师 简 介

陈豪律师

专职律师

陈豪律师,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办公室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冠文刑辩团队成员,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南京市律师协会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学员。入职以来,主办、参办近百件刑事案件。

2021年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被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评为2020年度优秀律师2019年度优秀青年律师2018年度优秀党员律师,相关业务成果被评为理论研究奖十佳案例奖(之首)优秀文书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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