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买卖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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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合同类型,大到项目整体物资的采购,小到日常生活中买日用品、买衣服等都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体现,但由于部分商家经营不规范,与一些熟人客户之间,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后,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期出现纠纷应如何维权呢?

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杨松青法官审结了一起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经营一家砂石料场,由于平日客户都是熟人介绍来的,从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意识和观念。本案中,经朋友介绍,吕某认识了被告章某,章某向搅拌站供应石子,多次从吕某的砂石料场订购石子,期间二人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均是通过微信沟通,货款也是章某直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之后,双方经结算,章某尚欠吕某4万元货款未付。吕某多次向章某催要剩余货款,但章某迟迟未付,并不再接听吕某的电话。吕某见向章某索要货款无望,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

结合上述案情,吕某向法院提供了章某在其砂石料场订购石子的全部计量单,这些计量单上有章某本人的签字,以及章某向其转货款的微信记录截屏,通过以上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章某欠付吕某4万元货款的事实。

经法院判决章某于裁判生效十日内付清吕某4万货款。

法官寄语

在购销大宗商品时,买卖双方应尽可能地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如果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怎样进行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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