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以假名签订租房合同后不退押金承租人维权法院这样判

资讯

 

房东拒退押金,租客打算起诉房东,却发现查无此人。原来房东与其签合同时使用的是假名字,他们之前签署的合同还有效吗?押金还能退回吗?近日,肥西法院缺席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出租人易某退还承租人王某押金85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王某与易某微信联系租房事宜,看房后王某向易某支付了定金。次日,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等协商一致后,王某在易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约定王某承租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区某套房单间,月租金750元,押一付三,租期9个月。签合同时王某未注意合同出租人处已签名刘某,也未现场核实房东身份信息,当即微信转账支付易某2690元。租赁期满前一周,王某微信告知易某房子到期后不再续租,并在搬离房屋后询问易某押金退还时间,易某告知其会计审核无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20天后,王某再次要求易某退还押金,但易某一直未予退还。王某欲诉讼维权,此时才发现租赁合同上的刘某身份证号码为虚假号码,遂根据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载明的收款人姓名,将易某诉至肥西法院。

审理结果

结合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租金凭证可知,案涉租赁房屋是由易某交付王某使用,亦是由易某向王某收取租金、押金等费用。虽然王某持有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甲方出租人为刘某,但是对于王某诉状述称的合同由来,易某未提出抗辩,再结合王某将该合同发送给易某要求其退还押金,易某未予否认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房屋是易某出租给王某,《房屋租赁合同》实际是易某以刘某名义与王某签订,因此易某与王某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依照双方约定,王某应付租金及水费7020元,实际支付易某7870元,超出的850元为房屋押金750元和钥匙押金100元,该押金易某应当在租赁期满且交割完毕并结清所有费用后退还王某。王某在微信中告知易某其已于租期届满前搬离并已清扫干净房间,易某因自身原因未到场进行交割,之后也未提出异议,可以认定退还押金条件已经成就,故易某应当退还王某押金850元。

法官提醒

租房看似简单,但有时也可能存在陷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务必提高法律意识,审慎核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避免维权时遇到查无此人的窘境。同时,出租人应诚实守信,切勿投机取巧,贪小失大。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肥西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普法】以假名签订租房合同后不退押金 承租人维权法院这样判》

悠悠网 »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提供互联网分享,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