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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案件女性维权

NO.1

家庭暴力的定义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01

典型案例1

王某(女)与罗某于2016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罗某性格粗暴,常因家庭小事发怒,结婚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家暴行为,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王某为躲避家暴行为返回娘家,罗某寻至王某娘家后殴打王某,并对王某母亲进行殴打。

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罗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罗某骚扰、跟踪王某及其近亲属。

如果罗某的家庭暴力已经使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王某可以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NO.2

遇到家庭暴力如何维权

公安:家暴报警应及时出警,制止家暴,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法院: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也可就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

妇联: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指导和处理。

村(居)委会: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处理。

受害人工作单位:接到受害人求助,应给予帮助、处理。

加害人工作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受害人可向加害人工作单位投诉、求助。

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家庭纠纷。

若你遭受了家庭暴力,可以向以上这些单位求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这些机构应给予帮助、处理。

NO.3

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措施

01

情节较轻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02

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3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4

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

NO.4

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提供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微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2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条件及具体措施

作出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具体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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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女性人身权利维护

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也被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等。女性的人身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01 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和生理机能以及心理状态的健康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02 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因此也称作为行动的自由权。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03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广义的概念,除以上讲的生命健康权外,还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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